消防部门对人员密集场所开展火灾隐患排查。
数字
8天下发行政处罚
210份
记者从市消防支队了解到,据统计,去年圣诞节至今年元旦期间,全市共出动检查组63个,消防官兵、公安民警、街道工作人员378人次,检查单位579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254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210份,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10份,下发临时查封决定书1份,责令三停4家,罚款23.62万元。
针对冬季火灾规律特点,市政府要求各级部门、单位全面加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重点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防护,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营造群防群治氛围;各级消防部队及多种形式消防队充分做好灭火救援各项准备,不断提高灭火实战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打赢火灾防控战役。
厦门日报讯(通讯员 陈荣亮 记者 曾嫣艳)冬春季节,历来是火灾多发期,也是火灾防控的重点期。入冬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提前谋划,精心部署,党政领导亲临一线,相关部门齐抓共管,消防官兵秣马厉兵,全面打响今冬明春火灾防控战。
2014年12月16日,市政府下发《关于切实做好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从责任落实、隐患整治、消防监管、消防宣传、灭火救援、督导考评等六个方面,对全市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做出部署。
市政府强调,各区、各部门要以“清剿火患”战役为契机,持续推进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大力推进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等重点部位的火灾隐患排查。春节、元宵等重要节日期间,全市消防部门要统一组织开展“零点”夜查行动,督促社会单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各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发动综治办、居(村)委会、治安巡防队、消防志愿者等基层各方力量,对网格内的单位、场所、居民楼院、村组进行全面排查,指导居(村)民落实生产生活用火用电安全措施。
排查隐患>>
对沿街商铺开展住户排查
去年12月以来,全市各部门、街镇纷纷行动起来,排查整治消防安全隐患。全市各街镇协调公安机关、工商部门、社区居委会,实行分片包干,对沿街商铺开展住户排查,对店面商铺搭设夹层住人现象,采取下发整改通知、劝导拆除等措施,消除商住合一现象。工商部门集中开展城乡集贸市场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对市场内摊位遮挡消防栓问题进行现场整改,督促市场经营管理单位履行消防设施管理职责,确保消防设施完整好用。针对社区消防安全管理不落实的现状,各区公安机关、消防大队督促社区落实消防设施检查巡查制度。各街镇发挥社区志愿消防队伍作用,开展社区公共消防设施排查。
“零点行动”>>
确保圣诞节、元旦消防安全
为确保圣诞节、元旦消防安全,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提前预判,精心部署,集中开展消防安全“零点行动”。2014年12月24日至25日,消防支队军政主官带队、党委成员深入各区督导检查,对商家密集、人流量大的万达广场、明发商业广场、大润发购物广场等城市综合体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圣诞节商业特点,重点检查了电影院、KTV、酒吧等娱乐场所,加强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装修装饰材料检查,消除了一批火灾隐患,查处了消防违法行为。2014年12月31日,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组织开展了元旦消防安全“零点行动”,对532会所、威斯汀大酒店、罗宾森购物广场消防设施进行测试,对消防控制室值班、场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情况进行检查。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为预防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特就人员密集场所加强当前火灾防范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场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管理人员,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备案。
二、全面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立即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在外墙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严禁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商场、市场和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严禁违规施工,营业结束时应按规定关闭电源、气源,消除遗留火种。
三、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立即按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保证24小时双人值班。
四、严格用火用电用气管理。立即组织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及其线路、管路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不安全隐患。严格落实动火审批制度,严禁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照明,严禁违规进行电焊、气焊操作,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电热设备、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五、严格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严禁违规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个人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严禁在建筑内燃放烟花爆竹。
六、开展全员消防培训演练。立即组织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消防演练。员工应懂得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逃生和自救。
七、确保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人员密集场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举办。
八、严禁超员使用。严格控制营业期间的人流,并明确疏散引导人员,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人员密集场所严禁违规住人。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九、配备疏散逃生器材。人员密集场所可以根据人员数量,配备逃生绳、防烟面罩、应急手电等辅助疏散逃生器材。
十、积极举报火灾隐患。公民应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积极拨打“96119”举报电话或者通过有效途径,向公安机关举报。
本通告所称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15年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