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月1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吴林增 实习生 丁媛媛)导报记者获悉,日前,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粮食局印发《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根据《办法》的扶持标准,市级骨干粮店单家门店每年补助金额不超出5万元;市级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单个项目补助或贴息金额不超过80万元。 专项资金扶持粮食企业 粮食应急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加强厦门市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扶持粮食经营企业做强做大,夯实粮源筹措、应急加工以及网点配送能力等应急保障基础建设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扶持方式主要有补助、奖励和贷款贴息。 具体扶持对象和标准为:市级骨干粮店,对其门店装修、安全生产所需设施设备的购买与维护以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建成后按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家门店每年补助金额不超出5万元。 市级骨干粮食加工企业、承担厦门市粮油应急加工或应急供应合同义务的粮油经营企业:厂房、道路维护,安全生产、技术改造、产业升级和扩大粮食配送能力建设项目,建成后按不超过总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或贷款贴息。企业可自行选择补助或贴息方式其中之一,单个项目补助或贴息金额不超过8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岛内、岛外申请有所不同 注册地在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的粮食经营企业,于每年3月15日前向所在地的粮食分局提出申请,由所在地的粮食分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审查申请材料并形成推荐意见,于4月15日前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 注册地在思明区、湖里区、厦门市象屿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厦门国家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粮食经营企业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市粮食局、所在地的区财政局提出申请,于4月15日前集中到市粮食局、市财政局会审。 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收缴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外,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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