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福州站记者 张珺)记者昨日获悉,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措施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将免征营业税或增值税。 据悉,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视纳税期限,对月度(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9万元,含)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同时,对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 我省还将加强小微企业的用工保障。2015年底前,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给予1年的社保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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