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 陈泥)今年元旦起,国家税务总局重新发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正式开始实施。记者昨日从厦门地税部门获悉,对原先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而言,新《计税办法》将带来明显的减负效应。但由于厦门90%以上个体户是按核定征收方式计税,因此总体来讲影响不大。 新《计税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与家庭生活混用不能分清的费用,允许按照40%的比例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进行税前扣除。这种处理方式既便于个体工商户享受扣除规定,也可避免原《计税办法》下因个别地方不允许混用费用扣除导致纳税人税负增加。其次,新《计税办法》支持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允许其对不超过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进行税前扣除。 为鼓励个体工商户加强自身宣传和发展壮大,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记者昨日也侧面了解到,厦门个税年收入约为30亿元,其中个体户缴交的个税约几千万元,占比较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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