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杨长平)儿子欠钱本来不必由父亲偿还,但因为父亲在借条上签了字,在找不到真正借钱人的情况下,债主把他父亲告上了法庭,追讨56万元欠款。近日,思明区法院审理了此案,支持“子债父还”。 阿勇和小许原先同在一家公司工作,平时关系不错。2010年起,小许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阿勇借钱,每次借款上万元,最多的一次就借了10万元。此后,小许陆陆续续还了部分借款,但从2013年底开始就拖延不还了,阿勇几次催他都没有结果。 由于此时小许已离开这家公司,阿勇有些不放心。2014年3月7日,他找上门去,和小许一笔一笔算清了3年来的借款,小许还欠阿勇56万元。阿勇要求小许写张借条,小许签字后,阿勇还是担心,怕他不还钱。最后小许的父亲出面,也在借条上签了字,阿勇这才拿着借条离开。 没过多久,小许就不知道去了哪里,至今下落不明。阿勇找不到他,只好起诉要求小许父子还债。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小许写下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确认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而老许以借款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是向阿勇承诺履行债务的行为,因此许氏父子之间形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关系。 法官说,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现经阿勇催讨仍未偿还借款,构成违约,阿勇要求偿还借款本金56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由于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被告还款,双方未约定利息,阿勇主张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于法不悖,可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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