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 王池)买了2000多万元的铁矿,只因两张增值税发票迟迟没有开出来,就损失了294.9万元,厦门某股份有限公司把销售方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2011年10月起,厦门某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与钢贸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一共买了1万吨的墨西哥铁矿,预付了2030万元的货款。该公司多次催讨两张增值税发票,但对方一直拖延。由于没有增值税发票,294.9万元的税费无法抵扣。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合同支付了预付款,钢贸公司却未依约开具增值税发票,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即应赔偿294.9万元以及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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