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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白天抢走千万元白酒 缘起300万元口头利息争议

2015-01-03 08:40  曾毓慧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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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300万口头利息

在接受采访时,对于抢走白酒一事,张先生并未否认,“白酒确实是被我藏起来了,还没卖掉”。

他说,当时往这家酒业公司投资时,他将火车站旁一套房产卖了100多万元,还借贷了100多万元,合计投了约300万元。当初就与陈先生约定,今后公司盈利分成时,要算上这笔借贷的利息。由于当时两人“很哥们”,只是口头约定此事,并未签下书面协议。

如今,3年过去了,原先卖掉的房产也翻倍涨价了,借贷的100多万元利息也不少,在退股前,张先生要求陈先生除赔付本金外,再多赔300多万元利息,遭到拒绝,这才雇人“抢酒”。对于“白酒价值千万元”一说,张先生则认为“夸大了”,“成本价可能只有一两百万,至少要多赔100万元利息,不然别想拿回那些酒”,张先生说。

而对于多次“恐吓”陈先生小孩一说,张先生辩说:“那只是气话,警察也只是警告我以后别再这么干。”

“这是非法侵占我的财产”,陈先生说,为此事,他已数次报警处理,但警方以经济纠纷、民事纠纷为由,建议走法律途径解决。

律师:口头约定举证难

就此,福建闽旭律师事务所主任雷文福分析说,就本案而言,张先生与陈先生是合伙关系或股东关系,而非借贷关系。在合伙关系中,张先生提供的资金只能算为合伙出资,合伙人在经营者本身就是依据相关规定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因此,张先生主张要求支付利息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

雷律师说,在民事诉讼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张先生要想拿到利息还需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合伙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任何人非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不得私自处分合伙财产,否则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即,张先生此举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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