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二】 失信者5年内不得申请 过去,有一些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户,也会“各显神通”想取得保障性住房的资格,这就对真正买房困难的申请户造成了间接伤害。新《条例》实施后,针对这些弄虚作假的问题,李素真表示,不但要加以曝光,还要进行处罚。 处罚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建立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信用档案。李素真介绍,从明年1月开始,会为每位申请户建立各自家庭的信用档案,住房保障中心将进行定期的资格审查,“一旦发现在信用档案中有不诚信记载或者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且情节严重的,申请家庭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李素真说,档案的具体执行标准和程序将在近期向社会公开。 【变化三】 有商品房也能申请租房 过去,申请户在租住租赁性保障房时,租房费要全额自费;现在,这些租户都将获得租赁补贴。据了解,这部分补贴资金将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中提取”。具体金额则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家庭给予相应比例补贴。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取消了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不得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限制,放宽到满十五年即可申请。 破坏房屋结构将被罚款5万 记者了解到,不时有市民入住保障房后,会擅自装修房屋、破坏房屋结构。虽然旧《条例》中对这类行为有规定可收回房屋,但因为城管执法部门不具有收回房屋的处罚权,所以在实际中往往难以有效执行。 针对此乱象,新《条例》规定,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用途,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或者配套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损毁、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的,处5万元罚款。如果依然不改正,城管执法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两类人员可优先分配 据悉,原《条例》把保障性住房区分为租赁和购买两种。而新《条例》则强调“以租为主,租售并举”。同时,引人关注的是,《条例》明确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应当优先分配社会保障性住房”。也就是说,修改后的《条例》做到了“应保尽保”,优先赋予低保对象和住房困难家庭分配权,保障其“居者有其屋”。具体分配细则,将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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