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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困难群体救助标准 厦门低保标准统一提至550元

2014-12-17 11:00:46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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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家庭

每人不高于1100元/月

怎样的收入、财产状况,可纳入低保救助?

此次,在提高低保标准的同时,厦门也对2015年的低收入家庭收入、财产标准进行了调整。

调整前,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按低保标准2倍确定,财产标准按收入标准24倍确定,此次调整后,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统一提高至1100元/人·月,家庭财产标准统一提高至26400元/人。低于这一标准,即可纳入低保救助。

据悉,目前厦门城乡低保对象为9952户、19149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7012户、12465人。今年厦门预计支付低保资金8100万元,按照上述方案调整后,2015年财政预计多支出1650万元。

工伤保险费允许“补缴”

厦门修订相关工伤保险规定,参保员工保障将更到位

晨报记者 易福进

有的用人单位因少缴职工工伤保险费,导致职工保险待遇降低,这常引发矛盾和争议。为保障这部分人的待遇不降低,厦门将允许用人单位参照相关规定补缴差额。

昨日的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厦门市实施〈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修订草案)》,对厦门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保障标准等进一步给予明确。

这也是自2004年厦门公布相关工伤保险规定后,经过10年的管理实践,对《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

变化1

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

此次《规定》修订草案明确,厦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在此基础上,《规定》修订草案还进一步规定国家机关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中央、省属驻厦事业单位,也可选择在厦门参加工伤保险。

变化2

允许用人单位补缴差额

现实中,由于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工资额,导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此前规定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但执行中,经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参保职工,由于其待遇计发时间长、金额高,常引来一些矛盾和争议。为保障这部分人的待遇不降低,此次修订草案明确,此类人员参照工伤保险费补缴的规定,允许用人单位补缴,职工从补缴次月起,按补缴后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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