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厦门市2015年民政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和低收入家庭标准调整方案》和《厦门市实施〈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修订草案)》,再次全方位提高厦门多类救助标准,并对厦门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保障标准等进一步给予明确。 海西晨报讯(记者 易福进 蔡樱柳)明年1月1日起,厦门将统一城乡低保标准,并提至550元/人·月。这一调整方案将使厦门近万户低保对象直接受益。 昨日,厦门市长刘可清主持召开第6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厦门市2015年民政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和低收入家庭标准调整方案》,再次全方位提高厦门多类救助标准。 晨报记者注意到,近几年来,厦门持续大幅提高低保标准。以岛外为例,低保标准经4次调整后,已从2011年的250元/人·月提高至550元/人·月,提高一倍以上。 低保标准 城乡统一提至550元 就今年而言,厦门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还分“四类”。 其中,就城市低保而言,1人户525元/人·月、2人户500元/人·月、3人(及以上)户475元/人·月;而农村低保,则为450元/人·月。 此次调整后,从2015年1月1日起,城市、城镇、农村低保标准将统一提高到550元/人·月。即城市(城镇)与农村标准统一;一人户与多人户标准统一。 据悉,厦门已于2011年统一了城市和城镇低保标准,且城市(城镇)与农村低保标准的差距逐年缩小,已经具备实行城乡低保标准均等化的条件。同时,一人户和多人户的人均生活消费水平差别逐步缩小,取消按家庭人口数划分低保标准等级,可以实际提高低保对象的整体保障水平。 此外,厦门还提高了特困供养、矽肺病救济对象等多类救助标准(详情见右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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