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 保险公司要赔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胡先生之死属于“意外”,判决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意外伤害保险金60万元。 一审判决认为,根据医学理论,疟疾系经按蚊叮咬而感染疟原虫所引起的虫媒传染病。因此可以确定胡先生所患的疟疾系在保险合同期间内被按蚊叮咬而感染疟原虫引起的传染病,所以可以认定,胡先生被按蚊叮咬的事件,是属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该事件直接致使胡先生感染了疟疾而死亡。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胡先生是因意外伤害而身故,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又上诉到厦门中院。近日,双方经中院法官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自愿赔偿50万元身故保险理赔款。 法官提醒 投保其他险种,覆盖意外疾病 二审法官尤冰宁分析说,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本案当中,由于疟疾本身是一种疾病,但被保险人直接死因又是按蚊叮咬而感染疟疾所致,对于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意外伤害存在极大争议。 双方原本分歧巨大,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法官认为,这样的结果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各方的利益。因为保险体现的是“一人为众,众人为一”,集众人之力分散风险的目的。 法官也提醒说,由于各个险种覆盖的风险范围不一样,保险的费率、保费也不一样。若要保障因意外疾病产生的风险,可以投保其他的险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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