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社会 > 正文

开发商欠债不还 购买人状告开发商最终获双倍赔偿

2014-12-13 08:35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邹玒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12月1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湖法宣)向开发商买车位,王先生交了5万元定金后,开发商却始终没通知他签合同。后来他才知道,因为开发商欠债不还,他认购的车位被法院查封并拍卖了。近日,王先生为此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王先生说,他交定金时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约定双方应于2011年6月30日前签订买卖合同,车位总价228000元。合同还约定,如果买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如果卖方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

不过,收了定金后,王先生迟迟未等到开发商签订合同的通知。沟通失败后,王先生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返还其双倍定金。

经查,开发商存在其他债务纠纷,王先生所认购的车位被法院查封并拍卖。

湖里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应双倍返还定金。不过,根据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原、被告约定讼争车位的总价款为228000元,所以原告交付被告的50000元中,45600元应为定金,被告应双倍返还原告91200元;余款4400元应作为购车位预付款,不能适用定金的规定。

最终,湖里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书,开发商返还王先生95600元。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