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社会 > 正文

产权面积一样相差十多平方米 业主起诉要求重划车位

2014-12-13 08:27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邹玒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12月1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湖法宣/文 黄财武/图)购买小区地下车位后,发现隔壁车位比自家车位的面积大了十多平方米,与图纸明显不符。为此,业主把邻居和开发商一起告到了湖里区法院,要求重新划车位。

昨日,导报记者从湖里区法院了解到,位于湖里区康泰里的这个小区已连续发生了四起类似的诉讼,最终败诉的都是开发商。

怪事 两个相邻车位,面积悬殊

去年5月,郭女士向开发商购买了小区地下一层第13号车位,总价18万元,购买后她将车位出租。

车位的产权证书上显示,13号车位与相邻的14号车位面积相同,均为宽2.5米、长5米。

不过,郭女士实地查看发现,14号车位比自家的宽了不少,甚至可以停两辆车。

这两个车位在两根柱子之间,如果按图纸上划两个车位,中间还留有空余之地,停车时进出都比较方便,而按实地的划分,停车就得特别小心了。

争议 车位一大一小,开发商有没错?

郭女士认为这样划车位不公平,于是起诉了14号车位业主陈先生及开发商。

但是,陈先生并不认为自己“违规”,他拿出了一份与开发商签订的协议。原来,陈先生于2010年购买了14号车位,面积与郭女士的相同,但2011年3月,他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由开发商附赠14号车位右侧一块11平方米大小的面积,附赠的这个“车位”仅有使用权,并无产权。

陈先生说,产权证登记的是面积车位图,不是界线车位图,而且购买车位时车位线就划好了,并非他私自改动。陈先生还提交了郭女士停车的照片,证明自己并没有影响她正常停车,也没有侵犯她的权利。

开发商也答辩说,郭女士的车位面积与产权证相符,车位线并没有影响她正常使用。

判决 中间公共部位,两家可以共享

法官调查后认为,应以产权证为准。而车位的平面图均显示两车位长宽一致,建筑面积相同且位置紧邻,不存在大小区分。

根据法官现场勘查,两车位前方有立柱的,立柱之间大于两个标准车位而又小于三个标准车位的面积,属于公共部分。也就是说,13号和14号车位之间有10平方米左右的“余地”,理论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于这块“余地”位置特殊,其他业主的车辆不可能使用,因此,13号和14号车位的业主可共享这块面积。

根据国家《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小型汽车与立柱间最小净距要达到0.3米,13号车位与14号车位靠近立柱一侧的车位划线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要求,开发商存在违规划分车位行为。开发商擅自将公共部分赠与陈先生使用,陈先生独占公共面积,二者的行为共同侵害了郭女士合理使用这部分公共面积的权利,构成共同侵权。

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及陈先生重新划分车位分界线,恢复至两个立柱的中间线。据悉,目前引发诉讼的地下车库的停车线已经重新划分了。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