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报讯(记者 董春辉 见习记者 陈雅玲 通讯员同法宣)张某于2012年3月19日与徐某签约,以每月2200元的价格,将徐某位于同安乌涂村的一家店面租下来,用来开面包店,合同有效期至2016年3月21日。 今年3月初的一天,徐某觉得房租年年上涨,自己亏了,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张某不答应。该月底,张某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前往徐某处交房租,徐某拒收,并要求张某搬离出租屋。张某通过银行汇款将第二个季度的租金汇给徐某,可第二天店里的电就被徐某中断。随后,张某将徐某告上法庭。近日,同安法院判决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徐某应继续履行合约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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