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删除第八条。 九、将第十条修改为:“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成员收入: ㈠人民政府给予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给予老年人、残疾人及其他特定对象的定期、专项补助和慰问款物; ㈡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金,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给予对国家、社会作出特殊贡献人员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 ㈢职工由单位统一扣缴的社会基本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城乡居民自行缴交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居民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㈣因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职工依照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者一次性安置费中,用于社会保险的部分; ㈤因公(工)负伤、一般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职工丧葬费以及死亡抚恤金、困难补助金; ㈥因土地被征收而获得的补偿金中用于社会保险和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等实际支出的部分; ㈦残疾人劳动收入的百分之三十; ㈧参加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活动所得; ㈨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 ㈩老年人按照政策规定所享受的高龄补贴; (十一)因病生活困难而得到人民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中用于治病支出的部分;因就学困难得到人民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中用于学业开支的部分;因灾生活困难而得到人民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中用于住房修复开支的部分;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规定不计入家庭成员收入的”。 十、将第十一条第一项的“就业年龄”修改为“法定劳动年龄”、“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修改为“等有关部门”; 将第四项修改为:“申报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或者家庭财产状况不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 在第五项后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㈥通过赠与、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将原第六项调整为第七项。 十一、将第十二条调整修改为三款。其中将“居民、村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修改为第一款:“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也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新增一款为第二款:“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残疾人可以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单独提出申请”; 第三款为:“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㈠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等身份证件; ㈡家庭收入证明和家庭财产申报材料。有劳动收入的城市居民,应当提供申请之日起前六个月的工资单或者其他收入证明;有劳动收入的农村居民,应当提供申请之日起前十二个月的工资单或者其他收入证明; ㈢申请家庭委托民政部门、镇(街道)对其户籍、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㈣失业人员应当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关证明书及复印件; ㈤申请人户籍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还应当提交居住地证明材料; ㈥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相关阅读:
- [ 12-04]低保按最低工资36%~42%确定 3次拒工作取消救助
- [ 12-04]福建已审核批复2038人享受高龄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
- [ 05-09]长汀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 04-24]70周岁未参保高龄职工 月可领保障金350到400元
- [ 01-28]尤溪去年16668人获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 [ 09-26]中国加大对骗低保人员查处力度 违规记入征信系统
- [ 03-22]福建目前已有万余无力参保人员获老年生活保障金
- [ 09-09]芗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280元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