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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费不能乱涨价 厦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实施

2014-12-03 11:11:30曾昊然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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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等物业费将有标准

海西晨报讯(记者 曾昊然)小区停车费到底收多少才合理?物业帮忙运走装修垃圾,收多少钱合适?这些市民关心的物业收费问题,现在已经有了明确的答案。昨日,厦门市发改委副主任林晓辉接听市长专线时表示,《厦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厦门成为全国首个以政府规章形式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城市。今后,住宅停车费、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物业收费乱涨价的乱象有望被扭转。

变化一

小区停车收费将有标准

“小区停车收费年年涨,这种随意涨价的行为有没有法规依据?”李小姐住在湖里区SM广场附近某小区,一直以来,她都在为小区停车收费问题苦恼。

与李小姐面临同样问题的市民不少。对此,林晓辉表示,新《办法》增加了对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建筑废土清运费、公共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等物业费用的规范标准,这些费用将实行类别收费管理和政府指导价。也就是说,物业企业以后不能再随意对小区停车费、装修垃圾清运费进行“涨价”了。属于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应按公布的指导价标准严格执行。而业主共有停车费“涨价”,也应征得过半业主同意才可进行。

林晓辉透露,以上物业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相关部门将在近期制定更具体的实施办法,从明年1月1日起执行。

《办法》对于物业公共服务费的收取方式也做了规定:可采取包干制和酬金制两种方式收取,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住宅前期的公共服务费,应采取包干制收取。

此外,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指导价;而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值得一提的是,新《办法》考虑到别墅和底层住宅的特殊情况,规定这类住宅不论是否成立业主大会都实行市场调节价。

变化二

不交物业费将被公示

“有些‘钉子’业主,只要我们一上门收费,就百般刁难,有时还会对我们的工作人员破口大骂,欠费半年的业主常有出现。”思明区湖滨南路附近某小区的业主负责人黄先生抱怨,业主欠费追缴难是长久以来物业企业难解的“心病”。

林晓辉表示,《办法》中对屡次或长期欠费的“钉子”业主,将导入诚信机制。逾期不缴纳物业费的,物业企业可以在小区内明文公示欠缴警示名单,以催缴物业费;业主未按《办法》规定缴纳物业费的行为,也将被记入诚信档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物业企业是代为收取日常专项维护资金的主体,要按《办法》的要求缴存专项资金账户。《办法》加强了对于业主住宅小区内经营收入的监督。《办法》规定,业主共有场地停车费、共用设施设备广告位租金、游泳池和其他公共设施的经营收入,其中30%需作为物业企业经营管理费用,剩下的70%,则存入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作为小区日常维护所用。

变化三

第三方机构调解矛盾

林晓辉介绍,过去业主和物业企业因为物业收费标准或服务质量起了矛盾,只能由政府当“大管家”,直接出面协调解决。新《办法》第41条,专门对如何处理投诉和争议作出规定———建立第三方评估和调解制度。也就是说,未来业主和物业企业出现争议和矛盾,可以委托有政府资质认定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争议评估,由中介机构出具评估结果。同时也可委托有关调解机构予以调解。林晓辉透露,关于第三方评估、调解机制将作进一步细化,提高可操作性。

他同时表示,引入第三方机构不代表相关部门就可以偷懒,依然要建立起物业服务收费投诉和举报处理机制,不能出现市民“投诉无门”的情况。其次,对因物业服务收费引起的矛盾,价格、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处理,其中属于规定的备案事项,价格主管部门需继续担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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