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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出租房竟成淫窝招嫖客上门 房东怒极状告租客

2014-11-22 08:59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卢超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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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1月22日讯(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文 陶小莫/图)租客将房子拿去当“淫窝”,房东能否收回房子?遭遇“一改多”,房东能否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租客拖欠租金,房东也无权赶走租客?

昨日,导报记者从集美区人民法院获悉,随着租房群体增多,最近法院受理了不少租房官司。为此,法官结合典型案例,向市民详解“租房那些事儿”,提醒租客和房东都要注意“租房陷阱”。

典型案例

遭遇“一改多” 房子能否收回?

“二房东”转租房屋,必须获得房东明确同意。近日,集美区一名“二房东”就因为未经房东同意“一改多”,结果损失惨重。

今年年初,“二房东”阿强租下位于集美区某小区的一套毛坯房,当时,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租房后的用途。

随后,阿强开始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房屋装修,为了能收更多租金,阿强未经房东同意,就将房屋改成两小套房。

装修很快就完工了,数月后,阿强就将两套房屋加价出租给他人,从中赚取数千元的租金差价。

但是,不久前,房东阿龙得知自己的房子被“一改多”后,立即要求阿强恢复原状,结果遭到拒绝。两人协商不成,就闹上了法庭。

近日,阿龙向集美区法院递交了起诉状,他请求法院判决让阿强将房子恢复原状,并返还房屋。

面对指责,“二房东”阿强辩解说,虽然当初没有约定,但是,当时承租毛坯房目的就是为了转租,阿龙在他装修改造房屋时没有干预,应该是默认许可其改造房屋并进行转租。

法官说法

转租房屋,必须房东同意

鉴于讼争房屋已转租于他人,而且合同未到期,经法官调解,双方同意合同于半年后解除。但是,阿强已经投入的大量装修款,这些钱是收不回了。

法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作为承租人应注意,若欲当“二房东”,则应与房东明确约定租赁物可以改造并转租第三人,以免投资装修血本无归。

而广大租客在签订租房合同,特别是与“二房东”签订次承租合同时,一定要认真核实“二房东”有无转租的权利,例如可以核对出租人的房产证、购房合同等。以免“二房东”违反与房东的约定转租,产生纠纷,造成自身利益受损。

典型案例

租客拖欠租金,房东也不能赶?

租客拖欠租金,房东也不能解除合同?近日,集美区法院就针对一起类似案件作出判决,认定即使租客“轻微违约”,房东也不能解除合同,仍要继续履行合同。

三年前,小郭与阿文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小郭承租阿文所有的店面用于汽车美容保养及维修,每月租金2万元,于每月的10日前支付下一月的租金,租期10年。

另外,针对违约责任,双方约定: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超过5日的,阿文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租房之后,租户小郭每月都将租金转入阿文指定的账户,但是,其中有三月逾期超过5日。

近日,房东阿文以小郭最后一次逾期支付租金超过5日为由,请求法院确认《房屋租赁合同》解除。

对此,小郭觉得“很冤”,他说,自己每月都有付租金,仅有三个月因资金周转困难,才拖延几天支付,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太苛刻,不公平。

法官说法

轻微违约,不能解除合同

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房东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

法官说,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租人逾期不支付房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过于随意或苛刻,会使合同被解除的危险增加,从而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容易造成违约方损失过大,有违公平正义。

所以,本案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承租方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超过5日的,所有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承租人也违反合同约定未及时给付租金,约定合同解除条件成就,但是,相对于每月数万元的租金数额和长达10年的租赁期限来说,显然属轻微违约。

而且,双方已经履行租赁合同长达3年,承租人为经营需要对承租房屋投入巨大。如果法院机械适用合同约定,因为迟延5日给付租金就解除合同,将造成社会财富、资源的巨大浪费,对承租方显失公平,因此,法院判决不能解除合同。

典型案例

租房当“淫窝”租户成被告

租户将房子提供给人卖淫,房东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吗?近日,厦门中院就受理了一起这样的租赁合同纠纷,房东郑先生将租户告上法庭,要求提前解约。

几年前,菲菲(化名)向房东承租了金尚路的两处房产,开起了旅馆。当时合同约定,租期15年半。承租后,菲菲也依约支付了1.5万元押金。

但是,房东没有想到,菲菲竟然将房屋提供给失足女使用,还招揽嫖客上门。

旅馆开业不久后,民警就在旅馆内查获一起房客嫖娼行为,并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嫖客、失足女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5日。

事发后,房东郑先生听说自己的房屋竟被用做卖淫场所后,对此极为生气。

一怒之下,郑先生将租房人菲菲告上法庭。他起诉认为,菲菲在租赁场所内从事非法活动,房东有权解除合同。因此,请求法院判令终止租赁关系,菲菲返还房屋,并支付1.5万元违约金。

此案历经两审,近日,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终止双方的房屋租赁关系,并要求菲菲“及时返还房产”。

另外,菲菲交给房东的1.5万元押金也讨不回来了。法官说,郑先生有权要求菲菲支付相当于押金的违约赔偿金,不过,菲菲的押金可抵作违约赔偿金,就无需再支付了。

法官说法

非法使用租房 房东有权解约

法官认为,菲菲作为经营者,未合理妥当地使用租赁场所,在经营管理的旅馆中放任不道德行为发生,已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郑先生主张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关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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