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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出租房竟成淫窝招嫖客上门 房东怒极状告租客

2014-11-22 08:59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卢超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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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转租房屋,必须房东同意

鉴于讼争房屋已转租于他人,而且合同未到期,经法官调解,双方同意合同于半年后解除。但是,阿强已经投入的大量装修款,这些钱是收不回了。

法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作为承租人应注意,若欲当“二房东”,则应与房东明确约定租赁物可以改造并转租第三人,以免投资装修血本无归。

而广大租客在签订租房合同,特别是与“二房东”签订次承租合同时,一定要认真核实“二房东”有无转租的权利,例如可以核对出租人的房产证、购房合同等。以免“二房东”违反与房东的约定转租,产生纠纷,造成自身利益受损。

典型案例

租客拖欠租金,房东也不能赶?

租客拖欠租金,房东也不能解除合同?近日,集美区法院就针对一起类似案件作出判决,认定即使租客“轻微违约”,房东也不能解除合同,仍要继续履行合同。

三年前,小郭与阿文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小郭承租阿文所有的店面用于汽车美容保养及维修,每月租金2万元,于每月的10日前支付下一月的租金,租期10年。

另外,针对违约责任,双方约定: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超过5日的,阿文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租房之后,租户小郭每月都将租金转入阿文指定的账户,但是,其中有三月逾期超过5日。

近日,房东阿文以小郭最后一次逾期支付租金超过5日为由,请求法院确认《房屋租赁合同》解除。

对此,小郭觉得“很冤”,他说,自己每月都有付租金,仅有三个月因资金周转困难,才拖延几天支付,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太苛刻,不公平。

法官说法

轻微违约,不能解除合同

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房东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

法官说,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租人逾期不支付房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过于随意或苛刻,会使合同被解除的危险增加,从而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容易造成违约方损失过大,有违公平正义。

所以,本案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承租方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超过5日的,所有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承租人也违反合同约定未及时给付租金,约定合同解除条件成就,但是,相对于每月数万元的租金数额和长达10年的租赁期限来说,显然属轻微违约。

而且,双方已经履行租赁合同长达3年,承租人为经营需要对承租房屋投入巨大。如果法院机械适用合同约定,因为迟延5日给付租金就解除合同,将造成社会财富、资源的巨大浪费,对承租方显失公平,因此,法院判决不能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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