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家中失窃,又暂时找不到小偷,有人自认倒霉,有人则觉得物业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昨日上午,厦门法院召开了物业类纠纷案件审判情况通报,市中级法院民五庭庭长陈朝阳根据审判实践,回答了市民关心的几个问题。在会上,还公布了相关典型案例。 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 厦法宣) 【案情回放】 物业管理有疏漏 失主向物业索赔 2012年1月25日下午,孙先生家中被盗,丢失大量贵重物品。孙先生报警后,犯罪嫌疑人一直未被抓获。孙先生认为,小区的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相应的职责。依据双方所签的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物业公司应负责“人员进出的管理,出入口处对来访客人进行登记……携带出小区的大件物品需进行确认方可放行……车辆进出的管理和小区24小时值班巡逻”, “通过对大门进出人员、车辆、货物进行控制、监视;巡查小区,防止不安全事件发生,确保所辖项目安全。”而现场监控视频显示,物业管理存在疏漏。 【法院判决】 物业存在过失 应承担部分责任 经两级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并未对其已充分履行安保职责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而且从其自身提供的《车辆停放登记表》、监控视频等均显示物业公司存在过失,酌定其应承担孙先生财产损失40%的责任。 【法官说法】 物业责任有限 赔偿不宜过多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对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负有一定的防范义务及风险提醒义务,对于可能造成业主财产损害的安全隐患及风险,应当及时消除或提醒;否则,在业主因第三人或不可抗力而遭受财产损害,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承担的仅应是业主的小部分损失,具体交由法官自由裁量。因为物业公司作为负责小区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其承担的是全部小区内的安全保障工作,但并不是具体某个业主安全的保障主体;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物业公司收取的只是物业服务费,而不是安全保障费。因此,不宜苛求物业公司承担过大的损害赔偿责任。业主的损害还可以从侵权者处得到弥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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