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 谭欣妮 通讯员杨长平)爱女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却拒赔保险金,理由是“承保范围仅限残疾,不包括身故。”无奈之下,家长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两年前,叶妈妈为女儿小叶(化名)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里面包括“意外伤害保险”,保费20元,保险金额两万元。几个月前,一场交通事故夺去小叶的生命,经认定,小叶不负任何事故责任。叶妈妈向保险公司求偿,却遭拒。 法庭上,两方的分歧集中在两条保险条款上。合同第四条“保险责任”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可赔付残疾保险金。第五条“责任免除”条款,则写明了“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法官认为,首先,两个合同条款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保险合同的总体责任范围。“保险责任”是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危险范围,“责任免除”则是明确哪些风险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与保险人的赔付无关。其次,意外事故的后果很多,可能致残,也可能身故。尽管合同没有约定保险公司应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责任免除条款却约定了被保险人身故时,公司无须给付保险金的情形。按通常理解,并依法从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角度解释,公司给付保险金的范围应包括致残和身故两种情形。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两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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