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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位紧缺烧烤摊租来当仓库 路边包月车位现象普遍

2014-11-06 16:34:45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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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位与收费标准相差6倍,怎么收管理员说了算

记者注意到,这个路段的收费标准为每小时5元。按这个标准计算,如果一辆车停在这里不走,一天得交费60元,一个月就是1800元。但据管理员说,车主固定月租车位,每个月只收费300元。

“我有一次停了8个小时,本来要收40元的,但因为我是常客,最后管理员给我打折收了20元。”陈小姐说,这个路段上的收费“标准”,有时候确实是管理员说了算。

按时间收费和固定月租费用相差6倍,管理员为什么愿意“吃亏”?对此,管理员的答复是为了“完成定额”。据管理员说,这个路段约40个车位,有两名管理员负责收费,每个月交纳固定金额。“以前我们每个月每人要交4300元,这个月涨了,要交4500元了。”管理员说,上个月收的固定车位费和临时停车费全部加起来,也只有3800元,不足的金额得自己掏钱补。

按管理员的说法,出租固定车位虽然不划算,但至少是固定收入。包月付停车费的不只那辆小货车,还有其他车主也按一个月300元的标准付费,管理员上班时段一般都保证有停车位,但管理员下班后不收费时段,车位就无法保证了。

将公共停车位固定出租收费,在其他路段也存在。记者在潘宅路以车主身份向管理员询问能否租车位,对方的答复与国贸阳光小区周边的收费标准几乎一致,月租300元可保证在收费时段内有车位。

据这名管理员说,他与管理单位签的合同,约定每个月要交的定额是9000元,但上个月只收到8000多元。目前他负责的路段上有30多个车位,其中相当一部分都固定包月出租给车主。按管理员的说法,“白天停不满收不到什么钱,如果不是固定出租车位那几千块钱,要倒贴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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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月出租停车位都是“私下弄的”,没有登记入系统

包月租用公共停车位,与规定的收费标准不符,这部分费用怎么处理呢?据管理员说,“包月”停车的车牌号码他们会记下来,只要是上班时间段内首先会保证这些车有位子停。而这些车的来来去去,管理员并没有输入停车电子控制系统内。

“如果公司有人来检查,我们就把这辆车临时输入电子系统登记,等检查过后再从电子系统取消就行了。”管理员说,“包月”的停车位是没有发票的。“开不开人家也无所谓,反正你知我知就可以了。”一名管理员说,包月停车不开发票,收多少、怎么收都是“我们自己私下弄的”,“也不挣你钱,就为了最后充任务”。

祥岭路段上的一名管理员还向记者抱怨,因为停车位相隔较远,这个路段又经常堵车,有时候没注意到停车位上车辆的进出,难免会漏了几个该收的费用。按规定,停车时一般先收5元,到离开时再按实际停车时间补收。但有的车主离开时,管理员已下班,后面的费用也就收不到了。

疑问

问:停车位可以长期占用吗?

答:超过48小时罚款500元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不得在非道路停车位或在道路停车位的非停车时段停放车辆,不得影响道路停车位的使用功能或者占用道路停车位时间持续超过48小时。若违反这一规定,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机动车停放者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停放,所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问:管理员可私自出租车位吗?

答:这一行为违反相关规定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道路停车位可以采取按时或者按次方式计收停车费;采取按时方式计算的,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实行累计制收费。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道路停车位停车费属于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可见,管理单位以“业绩”方式管理收费员,收费员又私自将车位租给车主,明显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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