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宣传教育与公众参与 第四十四条应当利用媒体、文化设施和文学艺术等形式,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普及生态文明知识,树立公众生态意识,培育公众生态行为。 鼓励社会各界开展世界地球日、环境日、气象日、湿地日、低碳日以及全国节能、节水宣传周等主题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聘请生态文明建设监督员。 第四十五条 将生态文明内容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培训教学计划。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制具有厦门特色的生态文明读本和宣传材料,定期组织生态文明学习培训。 大、中、小学校应当结合学校环境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生态文明主题活动,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工作。鼓励幼儿园开展儿童生态文明养成教育。 第四十六条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活动,建设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和示范基地;开展生态文明机关、镇街、社区、企业、学校、医院、家庭等创建活动,提高全民生态文明素质。 第四十七条 弘扬生态文化,开展生态文化载体建设,发展体现生态文化特色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 第四十八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绿色采购制度,优先采购和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以及再生产品,节约使用办公用品。 建立用能、用水定额管理制度。鼓励餐饮、娱乐、宾馆和交通运输等服务性行业提供充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产品和服务。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再生利用产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四十九条制定公众生态文明行为准则,按照少消耗、少污染、不浪费的原则,倡导全社会转变消费观念和方式。 倡导公众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绿色出行方式。 培养公众资源回收意识,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遵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处理规定。鼓励企业参与回收旧家电、旧家具和旧衣物。 鼓励公众合理控制室内空调温度,节约照明用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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