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发展生态经济 第三十五条建设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先行区。加快绿色转型,把发展建立在资源能支撑、环境可容纳的基础上,率先实现生产、消费、流通各环节绿色化、循环化、低碳化。 第三十六条 鼓励优先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生态低碳的新型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集聚。 优先发展节能环保产业,鼓励工业企业开展节能环保技术改造,开发节能环保型产品。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循环利用产业技术研发的扶持力度。发挥在厦高校、科研机构作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关键技术的研究、实验。引进、建设高水平的生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和高层次创新团队,提高本市生态环境治理的科技水平。 第三十七条推行生态工业设计,实施循环型生产方式,建立互利共生的工业生态网和循环产业链条,采用废物交换、循环利用和清洁生产等循环经济手段,实现物质闭路循环,达到资源、能源的最大利用和对外废物的零排放。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淘汰落后产能,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废水、废气、余热、余压进行再利用。 第三十八条 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 鼓励发展航运物流、旅游会展、金融与商务、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培育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物联网等新兴服务业。 合理开发利用生态旅游资源,推进生态旅游项目建设,创建生态旅游示范区,促进生态旅游产业的发展。 第三十九条 制定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加强资金和政策扶持,推进海洋经济发展。 鼓励培育和发展海洋生物、海洋环保、海水综合利用和海洋能源利用等海洋新兴产业。 第四十条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实行资源综合利用、回收、安全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加强废弃资源源头控制和回收网点建设,鼓励推进废弃资源再生利用规模化、再制造产业化。开发区、产业园区应当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要求统筹规划,推动其循环化改造。 推广使用以工业废渣、建筑废渣、垃圾焚烧残渣和淤泥等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的利废节能建材,制定财税扶持政策,鼓励利废节能建材的生产企业及应用建设项目。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利废节能建材。 第四十一条 应当改善能源使用结构,促进能源梯级利用。 鼓励使用电力、天然气、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加强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应用研究、示范和推广。鼓励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产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二条按照建筑物的类别、使用功能和规模,制定各类建筑的碳排放指标。在公共建筑领域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公共建筑业主应当按照规定承担强制性减排任务,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加强公共建筑能耗监测、能耗统计、能耗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的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有集中热水供应需求的公共建筑,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应当使用太阳能集中供热系统,实现供热系统与建筑一体化。 第四十三条新建政府投融资项目、安置房、保障性住房,以招拍挂、协议出让的方式新获得建设用地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建设,以一星级绿色建筑为主,鼓励建设二星级及以上等级的绿色建筑。推广建筑产业化发展模式和工业化方式建造建筑。 新建商品居住建筑应当一次性装修到位,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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