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护自然生态 第十九条 加强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提高生态系统质量。 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二十条加强山体保护。禁止在山顶、山脊及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和建设。禁止在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交通设施每侧二百米、铁路每侧五百米和机场、车站、湖泊、水库周边山坡地划定的范围内进行开山采石活动。 第二十一条加强对天竺山、莲花山、云顶山、北辰山等本市西部、北部低山丘陵地带森林生态安全屏障以及主要河流和交通干线两侧生态廊道的保护和建设,提升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采取天然林保护、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林相改造、预防火灾和防治病虫害等措施,提高森林质量,维护森林生态系统健康。 禁止擅自砍伐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因国家、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确需砍伐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相关程序报批并等额补足。 第二十二条加强自然水体保护,实施过芸溪、瑶山溪、后溪、东西溪、深青溪、官浔溪、埭头溪和龙东溪、九溪、东坑湾至南部港汊景观水系等溪流流域综合整治与景观生态修复工程,促进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标准,维持和改善水体生态系统功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溪流流域退耕、退渔、退养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植被保护,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建设溪流生态岸线,改善溪流生态环境。 禁止在湖泊、水库、河流、干渠进行洗砂排污、倾倒垃圾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加强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建立海洋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能力评估制度。 加强对无居民海岛、滨海自然岸线及港湾、港汊的保护,严格控制围填海造地。对滨海湿地、沙滩及红树林等进行保护与修复,提升海洋生态系统功能。 禁止在本市海域开采海砂,严格控制在本市海域从事水产养殖。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厦门珍稀海洋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五缘湾栗喉蜂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珍稀物种繁殖地内设立临时性禁入区,禁止在区内进行砍伐、狩猎、捕捞、烧荒、开矿、采石、挖砂及其他危及珍稀物种繁殖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定期开展区域生物多样性调查,建立生物多样性资源数据库。完善外来入侵物种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制度,防范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的危害。 加强对入境动植物的检验检疫工作。 第二十六条加强对具有自然生态系统代表性、重要观赏价值的山峰、礁石、古驿道、古城遗址、古民居、古村落、古渔港等自然标志物和历史遗迹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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