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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给他人最好签协议 只有转账单很难认定是借贷

2014-10-29 12:55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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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只有转账凭证 当心有借无还

借钱给亲友,一定要让对方打欠条,否则你极有可能要不回欠款。你有欠条?那也不保险,本期法眼的几位事主都有转账凭证,但到了法院,其中两人的却无法被认定是借款,这是怎么回事呢?

海西晨报讯(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 同法)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不过,因为各种原因,借条经常会“缺席”。在借贷关系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借出去的钱可能就同泼出去的水一样一去难返。于是,银行转账凭证成了借款人眼中的“救命”稻草。不过,记者从同安法院了解到,事实上,这棵稻草却不一定能“救命”。

案例

只有转账记录

被告否认借款

因原告不能提供借款合同等证据,诉讼请求被驳回

阿名和阿玲曾是夫妻,2004年两人离婚。2012年,双方关系恶化。不过,近日,阿玲及其父亲却被阿名的表兄弟阿力告上了法庭。阿力要求阿玲偿还20万元借款及利息。

阿力称,2011年6月22日,阿玲因资金周转要向其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每月为3%,由阿玲父亲对该借款进行担保。当天,阿力将借款扣除利息后把16.4万元分两次转至阿玲父亲名下的账户里。之后,阿玲每月支付利息6000元至2012年9月4日。之后,阿玲未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阿力提供了以上款项的银行转账凭证。

不过,对于借款一事,阿玲表示该事实并不存在。至于阿力转账至阿玲父亲账户一事,阿玲父亲表示不知情,因为当时该银行卡由阿玲前夫阿名持有使用,故实际借款人应该是阿名。阿玲之所以向阿力账户转账是应阿名的要求帮其还款,并非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

经同安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阿力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阿力应当举证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且借款关系依法生效,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阿玲否认其向阿力借款,阿力未能提交借款合同、借条等直接证明借款合同关系的证据。阿力所提交的转账记录仅能证明双方有资金往来,并不能证明该笔款项发生的基础法律关系。

2借钱还是出资没证据说不清

由于证据不充足,原告阿木的请求法院不予采信

案例

2012年,阿更因资金需要多次向阿木借款,阿木分别于2012年10月22日、2012年11月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别向阿更支付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6万元。不过,双方没有形成书面借款合同或借条。此后,阿木多次向阿更催讨,阿更却拒不还款,两人最终对簿公堂。

原告阿木称,阿更因资金需要多次向其借款,他曾两次向阿更转账共计36万元。阿木请求判令,被告偿还36万元及利息。阿木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

不过,关于借款一说,阿更一口否定。阿更称,双方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其未曾向原告借款。

法院查明,2012年9月,阿木曾向阿更出具《承诺书》,表示愿同阿更及第三人共同经营酒店,将出资100万元。就此,阿更认为,36万元是阿木履行《承诺书》所述出资义务。

法院判决:

经同安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阿木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同安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所涉转账款项是否是借款本金。

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在诉讼中仅提交了其向阿更转账360000元的银行卡交易明细,但对于其主张的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及该转款行为是履行出借人本金交付义务的主张,均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此外,阿更否认借款一事,并提交《承诺书》等反驳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故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36万元,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3借完钱不认账 竟还称是还款

小梅出具了录音和转账凭证,被法院采信

案例

2013年7月9日,小梅通过银行向朋友阿成转账50000元。因阿成迟迟不归还这50000元及利息,朋友反目,小梅把阿成阿云夫妻俩一并告上了法庭。

小梅称,2013年7月9日,阿成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其借款50000元,承诺6个月后归还,双方约定月息为2%。此后,阿成迟迟没有出具《借条》。

6个月过去后,阿成还未偿还本金和利息。小梅认为,阿云是阿成的配偶,应当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小梅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及双方通话录音。

阿成辩称,其没有欠小梅的钱,没有欠条,随便以一张转账凭证就说他欠小梅钱是不合理的。阿成称其确实收到过小梅转来的50000元,但因其之前曾借款给小梅,这50000元是小梅用来还款的。而且,录音里没有明确借款多少,何时借款。

法院判决:

经同安法院判决,阿成、阿云应共同偿还小梅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法官说法:

原告小梅向被告阿成转账50000元,该事实有小梅提交的《建设银行转账凭证》、阿成的确认等作为证据,事实充分,足以认定。

阿成提出该笔转账系小梅用于还款的主张,因其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法院不予认可。

小梅主张该笔款项系阿成向其借款的主张,因其出示的《建设银行转账凭证》、录音资料等证据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对小梅主张被告还款予以确认。法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

关于利息,双方只是口头约定并无证据证明,因此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且阿云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阿成个人债务或该债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阿云和阿成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只有银行转账单很难认定是借贷

同安法院法官介绍,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合同法》,出借人要主张还款付息,就必须举证证明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事实,并具备相关借贷关系构成要素。

由于银行转账是事实行为,可以基于买卖、借贷、股权转让等诸多法律关系而产生。转账记录仅能证明双方有资金往来,并不能证明该笔款项发生的基础法律关系。所以,仅凭银行转账单很难认定借贷关系。

借钱给他人最好签协议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很多时候习惯借钱找亲戚朋友,不愿找银行。常言好借好还,再借不难。但是,无论关系亲疏,出借款项最好还是要求对方出具借条,以免留下后患,最终亲朋好友反目,钱也难以要回。

借条、借款协议等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因此,建议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依法全面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妥善保管书面协议,以便在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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