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借完钱不认账 竟还称是还款 小梅出具了录音和转账凭证,被法院采信 案例 2013年7月9日,小梅通过银行向朋友阿成转账50000元。因阿成迟迟不归还这50000元及利息,朋友反目,小梅把阿成阿云夫妻俩一并告上了法庭。 小梅称,2013年7月9日,阿成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其借款50000元,承诺6个月后归还,双方约定月息为2%。此后,阿成迟迟没有出具《借条》。 6个月过去后,阿成还未偿还本金和利息。小梅认为,阿云是阿成的配偶,应当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小梅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及双方通话录音。 阿成辩称,其没有欠小梅的钱,没有欠条,随便以一张转账凭证就说他欠小梅钱是不合理的。阿成称其确实收到过小梅转来的50000元,但因其之前曾借款给小梅,这50000元是小梅用来还款的。而且,录音里没有明确借款多少,何时借款。 法院判决: 经同安法院判决,阿成、阿云应共同偿还小梅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法官说法: 原告小梅向被告阿成转账50000元,该事实有小梅提交的《建设银行转账凭证》、阿成的确认等作为证据,事实充分,足以认定。 阿成提出该笔转账系小梅用于还款的主张,因其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法院不予认可。 小梅主张该笔款项系阿成向其借款的主张,因其出示的《建设银行转账凭证》、录音资料等证据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对小梅主张被告还款予以确认。法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 关于利息,双方只是口头约定并无证据证明,因此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且阿云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阿成个人债务或该债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阿云和阿成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只有银行转账单很难认定是借贷 同安法院法官介绍,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合同法》,出借人要主张还款付息,就必须举证证明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事实,并具备相关借贷关系构成要素。 由于银行转账是事实行为,可以基于买卖、借贷、股权转让等诸多法律关系而产生。转账记录仅能证明双方有资金往来,并不能证明该笔款项发生的基础法律关系。所以,仅凭银行转账单很难认定借贷关系。 借钱给他人最好签协议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很多时候习惯借钱找亲戚朋友,不愿找银行。常言好借好还,再借不难。但是,无论关系亲疏,出借款项最好还是要求对方出具借条,以免留下后患,最终亲朋好友反目,钱也难以要回。 借条、借款协议等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因此,建议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依法全面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妥善保管书面协议,以便在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所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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