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社会 > 正文

借钱给他人最好签协议 只有转账单很难认定是借贷

2014-10-29 12:55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1只有转账凭证 当心有借无还

借钱给亲友,一定要让对方打欠条,否则你极有可能要不回欠款。你有欠条?那也不保险,本期法眼的几位事主都有转账凭证,但到了法院,其中两人的却无法被认定是借款,这是怎么回事呢?

海西晨报讯(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 同法)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不过,因为各种原因,借条经常会“缺席”。在借贷关系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借出去的钱可能就同泼出去的水一样一去难返。于是,银行转账凭证成了借款人眼中的“救命”稻草。不过,记者从同安法院了解到,事实上,这棵稻草却不一定能“救命”。

案例

只有转账记录

被告否认借款

因原告不能提供借款合同等证据,诉讼请求被驳回

阿名和阿玲曾是夫妻,2004年两人离婚。2012年,双方关系恶化。不过,近日,阿玲及其父亲却被阿名的表兄弟阿力告上了法庭。阿力要求阿玲偿还20万元借款及利息。

阿力称,2011年6月22日,阿玲因资金周转要向其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每月为3%,由阿玲父亲对该借款进行担保。当天,阿力将借款扣除利息后把16.4万元分两次转至阿玲父亲名下的账户里。之后,阿玲每月支付利息6000元至2012年9月4日。之后,阿玲未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阿力提供了以上款项的银行转账凭证。

不过,对于借款一事,阿玲表示该事实并不存在。至于阿力转账至阿玲父亲账户一事,阿玲父亲表示不知情,因为当时该银行卡由阿玲前夫阿名持有使用,故实际借款人应该是阿名。阿玲之所以向阿力账户转账是应阿名的要求帮其还款,并非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

经同安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阿力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阿力应当举证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且借款关系依法生效,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阿玲否认其向阿力借款,阿力未能提交借款合同、借条等直接证明借款合同关系的证据。阿力所提交的转账记录仅能证明双方有资金往来,并不能证明该笔款项发生的基础法律关系。

2借钱还是出资没证据说不清

由于证据不充足,原告阿木的请求法院不予采信

案例

2012年,阿更因资金需要多次向阿木借款,阿木分别于2012年10月22日、2012年11月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别向阿更支付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6万元。不过,双方没有形成书面借款合同或借条。此后,阿木多次向阿更催讨,阿更却拒不还款,两人最终对簿公堂。

原告阿木称,阿更因资金需要多次向其借款,他曾两次向阿更转账共计36万元。阿木请求判令,被告偿还36万元及利息。阿木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

不过,关于借款一说,阿更一口否定。阿更称,双方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其未曾向原告借款。

法院查明,2012年9月,阿木曾向阿更出具《承诺书》,表示愿同阿更及第三人共同经营酒店,将出资100万元。就此,阿更认为,36万元是阿木履行《承诺书》所述出资义务。

法院判决:

经同安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阿木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同安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所涉转账款项是否是借款本金。

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在诉讼中仅提交了其向阿更转账360000元的银行卡交易明细,但对于其主张的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及该转款行为是履行出借人本金交付义务的主张,均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此外,阿更否认借款一事,并提交《承诺书》等反驳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故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36万元,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