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民情 > 正文

校门口水果店竟卖烟给小学生 从超市买来再拆开散卖

2014-10-25 11:17:37吴海奎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部门行动】

要求商家停售卷烟

21日,记者与集美区烟草专卖局、集北工商所执法人员一起来到“红红水果店”。该店主要售卖食杂用品,距英贤学校校门不过10米,卷烟就摆放在右侧收银台边的货架上,有二十多种品牌。

见执法人员到来,老板连忙起身把卷烟收进塑料袋。据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该店虽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但并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收银台下的一只纸箱里发现约五六十包卷烟。经查,这些烟为真烟,据老板供述,烟是从附近一家拥有烟草证的超市买来,再拆开散卖。

根据规定,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内及距离以上场所50米范围内的商店不予以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执法人员对该老板进行教育,要求其停止售卖卷烟的行为,如之后再被发现,将处以没收、罚款。

【相关法规】

《烟草专卖法》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中,“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10月1日起实施的《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则规定,“商事登记机关负责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