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文/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湖法宣)陈先生遭遇经济困境找上高利贷,黄先生好心帮他做担保,将公司的轿车和5辆牵引车做抵押,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帮陈先生担保了60万元,可最后陈先生还不起钱,黄先生还被告上法院,要求将这6辆车过户。 湖里区法院近日审理了这起车辆买卖纠纷,但法官从一些证据上发现背后是因高利贷引发的纠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放高利贷一方败诉,昨日败诉方提交了上诉状。 1 好朋友还不起钱 担保人被诉至法院 陈先生是一家电器公司的老板,因为公司经营急需资金周转,他向阿国(化名)借250万元高利贷,约定月利率4%。其中阿国提出需要有担保人和担保财产,陈先生向好友黄先生求助。 2013年7月,黄先生答应为好友担保其中的60万,两人在阿国的建议下,签了多份财产转让合同,其中包括一份《车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黄先生将名下的轿车及公司的5辆牵引车以60万元的价格卖给阿方(化名),9月5日必须过户。 7月9日当天,阿国转账60万元给阿方,阿方又把这60万元转账给黄先生,以证明已经支付了购车款。7月10日,黄先生再把60万元转账给另外一人,然后该人又将钱转账给阿国。这笔钱的流转过程,都是阿国授意的。 结果到了还款的期限,陈先生没办法还钱,而黄先生也无力替他偿还,阿国几次催讨不成。阿方作为车辆的“买主”就向湖里区法院起诉黄先生,要求他将小轿车和牵引车过户,诉讼中他对借款一事只字未提。 2 借据露出高利贷事实 转账记录佐证假合同 黄先生认为,这份涉车合同根本就是假的,因为当初借钱时阿国承诺,只要陈先生能按真实的借款合同约定付息至结清本息,就遵守了高利贷行业的潜规则,阿国也决不就虚假的买卖合同走司法程序,并且到时归还买卖合同原件。 为此黄先生提交了一份陈先生与阿国签的借款借据,上面显示“借款2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7月9日至2013年9月10日止,月利率4%,每月利息在每月9日前付清”的字样。 除此之外,法院还调查了相关人员的转账记录,从中发现了这笔兜转多次的60万元款项。经法院核实,这笔“购车款”最初来自于阿国,四次兜转后又回到阿国账户里。也就是说,阿方并未实际支付“购车款”,黄先生也并未实际收到“购车款”。 而且法院还发现,阿国也已在漳州另案起诉陈先生,要求他清偿所借的250万元本息。 3 车辆转让非真实意思 双方不存在买卖关系 湖里区法院根据上述事实认定,本案系名为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的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虽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实质系黄先生以自己所有的车辆作为借款的担保。《车辆转让合同》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阿方的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被一审法院驳回。 办案法官告诉记者,近年来民间借贷出现了以虚假的房屋、土地、车辆买卖合同作为担保的情形。由于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书面合同,甚至表面上履行了合同付款义务,迷惑性很强,但一旦查明事实,法院对于虚假的合同关系不会予以认定和保护。法官建议市民,借贷时还是要通过合法的程序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延伸阅读 委托公证担保房产,风险更大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除了车子之外,高利贷人员还瞄准了借贷者的房产,即在借款的同时办理房产委托公证,把房产买卖事项授权给借贷方,一旦后者无力偿还,出借方就起诉要求以房产抵债。 法官告诉记者,这也不是合法的担保,而且法律风险更大,作了委托公证,出借方随时可以卖房,甚至压低价格出售,不像本案中还有钱款转账的记录用以证明合同的虚假,一旦欠债还不起钱,借贷方随时可能无家可归。而借贷方想要证明房产委托公证并非自己真实的意思是很难的,但是如果房子出售的价格很明显的被压低,可以以“显失公平”为由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但法官同时表示,什么程度达到“显失公平”,司法解释有相应的规定,买卖毕竟是市场行为,假如没有达到“显失公平”,法院一般也不会对判决进行调整,但对借贷方来说仍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因此风险很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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