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老板:怕哄抢才关门 一名供应商介绍,超市老板姓李,是个30多岁的女子,江西人。 昨日下午,一名供应商现场给老板打电话,电话通了但无人接听。 傍晚6点,导报记者拨通了李女士的电话。她说,怕供应商哄抢物品才关闭店门,“我现在没空,手头有很多事情要处理,我也在积极应对此事”。 深入调查 两年来店面多次换商家 该路段属于密集居民生活区,方圆一两公里之内,这家超市属于规模比较大的。 导报记者向周边住户了解到,此前2年,这里经营了一家火锅店,但半年就倒闭转让了;后来,又被别人承包改建为生鲜活鱼的餐厅;再后来,餐厅的名字及门店又换了一轮,但也没撑多久就关门了。直至被这家超市的老板接手,可谓数易商户。 一受访住户说,超市开业最初,无论是日用品还是生鲜果蔬,商品还算品种齐全,也推出不少优惠活动,一时间显得很有人气。不过,不足百米远处的东方明珠小区大门前,也有一家大型生鲜超市,且有多家小型便利店,再加上上述竞争对手经营时间较为长久,竞争压力不小。 有人说,可能是受困于店面实体太大,店租压力不小,一两个月前,超市就在店门前摆放“隆重招商”的展板,意在缩减自身店面,接纳合作商家进驻以便分担经营压力,但遗憾的是,始终挺不过这一关。 律师说法 实际经营者应承担清偿责任 福建理海律师事务所梁瑛律师说:经查询,“乐邻居社区生活超市”并非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信息,均反映有看过该超市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目前无法确认各供应商持有的供货或结算证明材料上的实际经营人是否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户主),但这不影响各供应商与该个体工商户之间买卖合同的有效性。 对供应商来说,可以凭借与超市经营者之间签订的供货协议或者凭借对方签字确认的对账单、送货单、结算单等证明合同实际履行的证据,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对于个体工商户对外产生的债务,实际经营者理应承担清偿责任。 对于业主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43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因此,被拖欠货款的供应商应合力落实该超市的实际经营者、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以及其夫或妻的信息,以便扩大适格被告范围,以便通过民事诉讼增加获偿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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