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拍下剪锁画面 双方声音 房东:收回店面合法合理 对于小林的行为,曾女士表示无法容忍。她认为,数年前签署租赁合同的只有自己和老吴,小林并不牵涉其中。如今,解除合同也是她和老吴之间的事,他人无权干涉,更无权要求继续使用店面。 曾女士还说,她已经和老吴签署了一份《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10月8日,思明区人民法院还下发《民事裁定书》,宣布二人的合同关系解除。她已经遵守裁定书的要求,一次性支付老吴违约金、补偿金7万元,自己收回店铺的行为没有任何不妥,是合法且合理的。 租客老吴也说,他在曾厝垵开饼店的两年时光“并不美好”,因合伙人之间存在分歧经常争吵,确实不想再合伙了。 小林:无权擅自解除合同 “这个店我一定要继续开下去,我只是在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面对导报记者,小林坚定地说。 小林说,三位合伙人的股份分别为老吴持50%、小林持25%、小方持25%,而三人签下的《合作协议书》中第四点说明,饼店若遇重大事项,需三位合伙人投票后才能通过。因此,老吴没有权利擅自和房东解除租赁合同。 针对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小林表示,将提出裁定书无效的诉讼。小林说,房东事前就清楚老吴和自己的合伙关系,却仍然和老吴终止了租赁合同,间接侵犯了小林的利益。 律师说法 合同已经解除,租客不能强留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说,本案中,房东已经依法解除与租客老吴的租赁合同,租客无权再继续占有使用租赁场所。《租赁合同》是房东与老吴签订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在解除租赁合同时,也仅需要房东与老吴达成协议即可。 如果是租客的合伙人认为老吴解除合同的行为侵犯了其利益,其应当依法向老吴主张赔偿,但对于租赁合同的解除没有影响。而且,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已经解除租赁合同并已生效,那么租客合伙人也就不能再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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