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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判决多起网上侵犯隐私案 侵权者被判承担责任

2014-10-11 16:41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邹玒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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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人诽谤没结果】

案例3

约女生喝杯咖啡 他在网上成了“惯犯”

和女生吃顿饭,隔天网上的帖子就指名道姓说他在柠檬水里“下药”,给他戴上“惯犯”的帽子,小俊觉得冤死了。    

2011年9月,小俊和小芳(均化名)偶然结识,之后相约到一家咖啡厅。小芳喝了杯柠檬水就借口离开了。次日,两个知名论坛上就出现了题名为《厦门惯犯!!!为了保障您的人身安全,女生们请务必引起重视》的帖子,公布了小俊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称小俊在柠檬水里“下药”。小俊说,他因此接到莫名的骚扰电话,同学和同事对他产生了负面的看法,精神上受到了伤害。小俊认为,不仅小芳应承担责任,两家网站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也应连带赔偿。

但小芳说,论坛的注册用户并不是她,她只是回家后向朋友谈论了当天的情形,也并未指使他人发帖。另外,帖子里所说的都是事实,目的是希望引起大家的重视,注意防范。

两家网站则表示,该帖的内容与时政、色情无关,任何一家网站的系统均无法识别其侵权,而且在收到小俊的举报后已经及时删除了帖子,已经尽到网络运营商应有的义务。

【判决】

发帖人难以确定 网站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查明,小俊并无犯罪记录,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柠檬水中“下药”,因此网帖内容明显属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构成对原告的诽谤,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

但真正的侵权人是谁呢?法院认为,小俊依据网帖的内容推断小芳是发帖人,除此之外并无其他证据,而小芳抗辩的理由也存在合理性,在两个网名的使用人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不宜做推定。另一方面,两家网站作为专业性论坛网站运营商,每天都有大量的网帖要发布,要求其管理人员对每篇网帖的真实性和是否违法进行一一审查,显然不尽合理。同时,网站管理者仅有对网帖进行一般性审查的义务,本案中的网帖未有明显禁止性语言,通过了网站文字过滤系统得以发布,并且在接到举报后,及时屏蔽、删除,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和隐私权的直接侵权。

【记者调查】

网站所谓“及时删除” 没有具体量化

昨日,记者登录厦门小鱼网、厦门小猪网、猫扑、天涯等多个网络论坛,发现这些网站均有相关的法律声明,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已经意识到其中可能发生的侵权问题和法律风险,因此做了详细的规定。除了禁止发布侵害他人隐私、骚扰、中伤等信息,还承诺发现用户侵害他人的事实后,将在不通知用户的情况下及时删除,并提供了相应的举报方式。

法官告诉记者,大型网站论坛每日的帖子量多得令人难以想象,带有明显辱骂的语言可能会被系统过滤掉,但大量的内容仍需人工进行筛查,对“及时”的概念法律上没有一个准确的界定。记者发现,目前有的网站规定为3个工作日内,有的则没有具体量化。

【司法解释】

公开哪些信息

属于侵犯隐私

根据新实施的司法解释,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该项条款还专门列出了例外情形,包括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的合法公开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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