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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判决多起网上侵犯隐私案 侵权者被判承担责任

2014-10-11 16:41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邹玒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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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曝光获赔偿】

案例2

前老板自曝与她有染,她被当“小三”遭殴打

2006年,丽丽大学毕业,进入陈永(化名)的公司上班。两年后,在陈永的介绍下,丽丽跳槽。然而,丽丽和陈永的关系还是令陈永的妻子起了疑心。自2012年5月起,丽丽就经常收到陌生号码发来的短信,称她是“小三”、“婊子”、“妓女”。后来,陈永在公司的QQ群上透露了丽丽的个人信息,还表示自己与丽丽有染,说丽丽以怀孕为由向他索要20万元。随后,陈永的妻子带人到丽丽的单位,打砸她的办公室,丽丽因此受了伤。

在法庭上,丽丽否认和陈永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她认为陈永及其妻子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她的名誉权,要求夫妻登报道歉,并赔偿财产损失2万余元、人身损害1300余元,以及10万元的精神损失。

但陈永说,因为他转账给丽丽20万元,在妻子质问,他才承认有婚外情。陈永和妻子都表示,QQ群里发布的内容都是事实,能让身边的人认识到丽丽的另一面。丽丽解释说,20万元是投资回报,以及帮忙陈永打点关系时的花费。思明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陈永以借贷纠纷为由另案起诉丽丽,要求丽丽归还这笔20万元的款项,陈永的说辞前后不一致,法院不予采纳。

【判决】

前老板夫妻登报道歉

赔偿人身和精神损失

法院认为,陈永夫妇散布对丽丽有损的内容,并且邀人到丽丽的办公场所围攻殴打,主观上有故意对丽丽进行名誉损害的动机,客观上实施了侵害原告名誉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且陈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二人的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陈永夫妇应当停止侵害,在报刊上公开向丽丽道歉,并赔偿1300余元的人身损害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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