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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判决多起网上侵犯隐私案 侵权者被判承担责任

2014-10-11 16:41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邹玒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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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晚报讯(文/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杨长平)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个人隐私禁止“人肉”曝光,自媒体转载存在过错将担责,网站也可能构成侵权。这些方面的规定成为各大媒体关注的焦点。记者从厦门法院了解到,在司法解释出台前,厦门已有类似的诉讼案件,判决结果体现的精神与此次的司法解释不谋而合。

【曝光他人担责任】

案例1

付了8万元后车主失联,他怒而上网曝光车主信息

小池(化名)买了一辆二手车,付款后车主和车竟一同消失。于是,小池上网曝光车主的信息。今年1月份,车主把小池告上法院。

事情缘于2011年7月,小池把8万多元转账给阿然(化名),向阿然购买一辆二手车,双方签了一份转让协议,约定一周内交付并办理过户手续。阿然说,她因为忙未及时办理手续,小池就在网上发帖,称她是“无耻之女人”、“骗子”,还把她的电话、单位和照片等信息全部放在网上,导致身边的朋友对她产生误解,她也因此丢了工作。后来,车子交接了,帖子却没删除,阿然愤而选择起诉,要求小池赔偿精神抚慰金及公证费等。

小池反驳说,自从签了协议后,他一个多月时间联系不上阿然,于是才上网发帖。帖子的内容都是事实,没有夸大和捏造。而且正是因为发帖,阿然才现身,车子得以交付。目前,网帖已删除。

小池还请来阿然的前男友出庭作证。阿然的前男友说,他和阿然交往时,曾把钱借给阿然,他要求阿然写欠条,不料阿然却换了联系方式,两人因此分手。

他偶然看到小池的帖子,遂与小池取得联系,帮助寻找阿然,最终通过故意刮擦阿然的车,才迫使阿然出现。

【判决】

赔偿车主精神抚慰金和公证费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小池在网上发布的内容不仅公布了阿然的个人信息,还使用了侮辱性的语言,在一定范围内对阿然的声誉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小池虽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但通过在网络上披露个人信息、发起人肉搜索的方式要求阿然履行合同义务,且在取得所购车辆后长时间未删除,实属不当。最终,法院认定小池的行为构成对阿然名誉权的侵害,判决小池赔偿阿然精神抚慰金1000元,以及阿然为保留证据的公证费用2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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