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一张落款日期为2013年1月10日的借条引发了一场官司,阿红说当初自己借30万元给阿毅,拖欠一年多都没有归还。阿毅说借条有假,“我当时被关在看守所怎么签字借钱?”近日,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 阿红拿出一份借款合同,上面写着阿毅借款30万元,借款通过汇款方式汇入阿毅指定的账户人,户名为姚某,并且承诺借款10天后还款。落款有阿毅的签名还有日期。不过,阿毅以自己当时在看守所为由否认向阿红借钱,还称不认识合同里的姚某。 思明区法院审理发现,2013年7月9日,阿毅曾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又15天。此前,在案件侦查的过程中,2012年12月26日阿毅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0日被逮捕羁押于看守所。 阿红解释,汇入姚某的账户是阿毅指定的,她并不认识姚某。当时阿毅确实在看守所,她托人传递、转交合同,最终签字、汇款。阿红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经过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认为合同中阿毅的签名字样与他的样本字迹为同一人书写。原本阿毅也同时申请对借款合同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但后来又放弃了。 思明区法院认为,依据笔迹鉴定的结论,并且阿毅未能对借款合同系伪造提交相应的证据,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确定双方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因此,法院判决阿毅应当向阿红归还借款30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 【规定】 诉讼请求笔迹鉴定谁买单 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本案中,阿红因申请鉴定笔迹花费了61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阿红追加诉讼请求,即要求阿毅承担该笔费用。思明区法院的判决支持了阿红的诉求。 据了解,笔迹鉴定不仅能检验正常笔迹,还可以检验书写条件变化笔迹、故意伪装笔迹、摹仿笔迹和绘画笔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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