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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假期你上班了吗? 加班7天至少可拿1031元

2014-10-03 10:59:09钱玲玲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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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0月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钱玲玲)国庆黄金周,不少人都安排了出游、休假。不过,仍有一些人坚守在工作岗位。但是,加班工资应该怎么计算呢?

目前,厦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1320元,这也是大家最低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每月计薪小时数为174小时。

前三天 每天至少182.07元

按照规定,10月1日—10月3日为法定节假日,如果企业安排员工在这三天加班,应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按照厦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员工每加班一天,应获得的工资报酬最低为:1320元÷21.75天×300%=182.07元。如果三天都加班,加班工资最低为546.21元。

员工本人要求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但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三倍,也就是加班1天可补休3天。

后四天 每天至少121.38元

10月4日—10月7日属于休息日,按照规定,如果员工在这4天加班,单位首先应该安排员工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

不能安排补休的,要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按照厦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员工每加班一天,应获得的工资报酬最低为:1320元÷21.75天×200%=121.38元。如果四天都加班,加班工资最低为485.52元。

也就是说,如果员工在假期7天都必须加班,则至少应获得加班工资546.21元+485.52元=1031.73元。

不过,这只是按厦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加班工资,只是一个下限。事实上,多数企业的工资水平都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应该按劳动者本人实际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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