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 (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杨长平)客户花了30万元办理保险,没想到,客户经理竟然冒名退保,打算将28万多元的退保金独吞。更没想到的是,这笔钱刚转到托人办的银行卡上,5分钟内就被人转走了。这个客户经理分文未得,不过依然难逃法网,近日,29岁的潘某经两级法院审理,因犯诈骗罪获刑6年9个月。 三个多月后,退保金进了他的账户 潘某是某保险公司的客户经理,去年1月底,他为客户阿玲(化名)办理了一项保费30万元的保险。他动起了歪脑筋——冒充阿玲退保,独吞28万余元退保金。 随后,他便开始实施行骗计划。第一步,他打电话给阿玲,说办理保险时不小心把地址填错了,需要借身份证和保险单原件。阿玲信以为真,把材料都借给了他。 证件材料到手,潘某一边以阿玲的名义向公司申请退保,一边在网上找人制银行卡。很快,银行卡制成了,开户名是阿玲,开户行的地点在张家口。 因为退保需要电话回访客户,潘某又代替阿玲进行了确认。 去年5月16日,这笔28万余元的退保金如愿汇进了潘某所办的银行卡上。 高兴了5分钟,28万余元就被人划走 不久,阿玲收到了退保成功的短信通知。阿玲很奇怪,她并没有退保呀!这怎么回事?她到保险公司一确认,更蒙了:她从来没有去过张家口,怎么可能在那儿办银行卡啊!阿玲报警。6天后,警方从保险公司的办公室将潘某带走。 潘某说,这笔钱他一分钱也没有捞到。银行账户资料显示,钱到账后的5分钟内,分几次被全部转走了。 潘某说钱是被制假卡的人转走的,公安机关展开侦查,未找到制卡的人。 虽未取到钱,其诈骗行为构成既遂 在法庭上,潘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保险公司在退保时审核流程有瑕疵,存在重大过错,而且潘某没有实际拿到钱,应属于未遂,应当从轻处罚。 但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退保金已经转到了潘某为犯罪而准备的银行卡内,其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客观危险性已经达成,诈骗行为已经构成既遂。而且被盗领的事实尚未得到进一步确认,不排除同案犯领取钱款的情况。 今年4月份,思明区法院一审宣判潘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9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潘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级法院,近日二审宣判,仍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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