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现场清理出的煤气罐 ▲“双阀瓶”与“单阀瓶”不同 东南网9月27日讯(导报记者 吕寒伟)居民家中使用的大都是15公斤的煤气罐,只有一个阀门,两个阀门的煤气罐,恐怕很多人还是第一次听说。 9·19煤气燃爆事故发生后,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已下发通知,严禁各燃气经营企业,向没有安装气化设备和独立气化间的餐饮用户,供应50公斤液化石油气双阀钢瓶。连日来,厦门各家燃气企业进行了排查和整改,流出去的“双阀”钢瓶被收回。 “双阀瓶”大多用于工业 在燃气业内,把既有液相阀又有气相阀的50公斤钢瓶,称为“双阀瓶或”“双头瓶”,把只有一个气相阀的钢瓶称为“单阀瓶”或“单头瓶”。在价格上,“双阀瓶”还更贵,进价大概一个500元,“单阀瓶”则便宜二三十元。 可是,市场上为什么会有“双阀瓶”这种瓶子设计? 多家燃气公司的负责人解释,市场上出现“双阀瓶”,主要是为了供给工厂或大型餐饮业者使用,几个钢瓶组成一个供气系统,液化石油气从液相管里导出,导进专门设置的“气化间”,在气化间里加热以后,经过减压、调压,再进行供气。 厦门华润燃气公司液化气事业部的郑副经理告诉导报记者,这么多年来,50公斤的“双阀瓶”,他们一直没有提供给餐饮业用户使用,只提供给有独立瓶组间、有气化器的工厂。 她解释,虽然专业人士知道液相阀不能直接接到减压阀和胶管上,但对于普通市民来说,这太专业了,会搞混,他们一直有这个担心和顾虑。 所有燃气公司排查 燃气公司对“双阀瓶”的使用和管理,在9·19爆炸事故原因明了以后,成为市民关心的一个问题。为此,全市7家燃气公司进行整改排查,导报记者昨天询问了其中几家公司。 厦门集顺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安全设备部的刘先生表示,目前他们已经排查了大部分用户的“双阀瓶”,除非用户有气化装置,否则不提供;如果是要使用“双阀瓶”的用户,会把气相阀锁住;没有气化装置的用户,则更换成“单阀瓶”。 厦门市杏泰液化气有限公司位于海沧东孚,负责人苏先生介绍,他们平时很少用到“双阀瓶”,数量只有三四十瓶,除非工厂、有的餐饮业者有特别的要求,否则不会提供。 主要在同安供气的同安金裕盛液化气有限公司负责人纪先生告诉导报记者,他们有200-300个“双阀瓶”,99%提供给工厂;如果是商业用户,他们的做法是将“双阀瓶”里的液相阀换成气相阀。 有25年历史的厦门华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其行政部负责人傅先生介绍,该公司50公斤的“双阀瓶”几乎没有。 释疑 为什么阀门关不上? 导报记者调查了解到,在爆炸发生前十几分钟,“家乡瓦罐汤店”的老板,曾打电话给送气工反映“煤气罐阀门关不上”。 显然,当时液化气瓶的出口已经被错接,把减压阀和胶管接到了液相阀上,可是阀门为什么会关不上? 一位专家解释,这可能是接错以后,液态的石油气迅速气化,体积瞬间膨胀250倍,从液体到气体的过程中,要大量吸收热量,导致温度急剧降低,减压阀受不了,冻住了,所以关不上。“250倍是什么概念!不用说减压阀受不了,胶管更受不了,最终胶管会爆开,非常危险。”专家说,连接液相阀的管必须是无缝的钢管,接到正在加热的“气化间”里,经过减压之后才能重新供气,餐饮店里的胶管根本不行。 根据调查组调查,在错接的情况下,减压阀还安装不到位,也就是说产生了漏气。几种情况综合,这也正好解释了为什么爆炸前几秒钟,很多人闻到了煤气味。 最终,急剧膨胀气化的石油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充斥在厨房这种相对封闭的空间里,遇火源后瞬间燃爆。 事件回顾 9月19日,导报记者提出三大疑问:是否“黑气”?钢瓶安全?操作不当? 9月20日,导报记者了解到,爆炸发生于一家瓦罐小吃店,爆炸前瓦罐店人员说煤气罐阀门关不上。 9月21日,导报记者调查到,煤气泄漏和燃爆点为“家乡瓦罐店”,当天该小吃店更换煤气罐,送气工姓叶。 9月22日,调查组通报,爆炸地点确实为“家乡瓦罐店”,事故为煤气泄漏引起。 9月25日,调查组公布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气瓶安装不当是直接原因。 律师说法 责任认定之后 赔偿比例如何分配? “9·19”煤气燃爆事故原因已经查明。“9·19”煤气燃爆事故调查组前天召开会议,最终认定,“张爱琴小吃店”人员连接钢瓶阀门不当,负直接责任。送气工无证送气,未帮用户连接胶管,燃气公司监管不力,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这一责任认定出来后,受害者该如何索赔?赔偿责任比例又该如何分配?昨日,针对这些问题,导报记者采访了两位律师。 1问:责任比例如何分配? 福建天象律师事务所徐长青律师认为,如果确系小吃店人员误操作导致燃爆,则误操作行为直接构成侵权,店主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燃气公司管理不力,致使送气工叶某典换气瓶时违反送气管理规定不作为,致使本可避免的事故发生,燃气公司也应承担侵权责任。燃爆事故的发生,是这两种侵权行为的间接结合导致,属于多因一果,侵权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说,如果按照调查组对事故的认定结论,小吃店店主可能需要承担较大比例的责任,不过,具体的比例只能由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另外,送气工如果属于燃气公司的工作人员,其责任应由燃气公司承担。 2问:受害者如何索赔? 徐长青律师说,店主夫妻死亡后,其近亲属仍可以向燃气公司提出侵权索赔,但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如果“小吃店”人员有误操作情形,则店主夫妻存在重大过失,其损害索赔额应扣除按照其过错比例应由己方承担的损失。 林敏辉律师说,如果店主需承担一定赔偿责任,那么,在店主已经死亡的情况下, 其他受害人可要求店主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其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问:五死者同命同价吗? 徐长青律师认为,本次事故中多人死亡,按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所以,在同一事故中,也不应再区分农民或城市居民,如果其中一位死者的死亡赔偿金标准较高,则其他死者即宜以该较高标准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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