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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农民贷款风险政府担一半 厦门设立专项资金

2014-09-19 11:56:36白若雪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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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晨报讯(记者 白若雪)长期以来,农村、农民“融资难”、“贷款难”问题长期难以得到有效缓解。除了农村金融基础薄弱、信用环境不健全等宏观因素外,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农民缺少相应的资产作为抵押物,银行等金融业机构出于资金安全考虑惜贷。

昨日,记者从厦门市财政局获悉,近日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金融办联合印发了《厦门市农村房屋抵押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专项资金规模1000万

该专项资金由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筹集规模为1000万元,其中,市级财政安排500万元,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各125万元。今后,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可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适时进行补充,市、区财政按1:1的比例安排配套。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开展农村房屋抵押融资业务的承办金融机构。”据厦门市财政局局长助理苏新龙介绍,目前首期试点开展农村房屋抵押贷款业务的承办金融机构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

据悉,农村房屋抵押融资目前处于试点阶段,适用于集美区灌口镇、海沧区东孚镇、同安区大同街道、翔安区马巷镇范围内,拥有农村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以农村房屋抵押担保方式可申请贷款。

两种情形可申请

对出现农村房屋抵押贷款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形,专项资金按金融机构抵押贷款在具体个案中本金最终损失的50%进行补偿,以分担补偿金融机构开展农村房屋抵押融资业务的坏账损失,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两种情形下,承办金融机构核实预期损失金额,可向厦门市金融办申请专项资金补偿。

一种是借款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承办金融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与借款人新达成的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款项受偿,仍无法弥补贷款本金的。

另外一种情形为,借款人未能按时履约,又不能就实现抵押权与承办金融机构达成新协议的,承办金融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获得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经市金融办审核确认有关债权难以追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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