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14年以前成立的核定征收企业 1.2013年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大于10万元小于等于30万元,2014年上半年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30万元,2014年上半年优惠率为5%; 2.2013年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10万元,2014年上半年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大于10万元小于等于30万元,2014年上半年优惠率为5%; 3.2013年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10万元,2014年上半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10万元,2014年上半年优惠率为15%。 三、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 无论是查账征收还是定率征收的新办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2014年上半年优惠率为15%;超过10万元但小于等于30万元,2014年上半年优惠率为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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