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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了人身意外险也难高枕无忧 近年来保险纠纷增多

2014-09-17 11:01:37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卢超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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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出事故保险一般不赔偿,但在这个案例中,保险为何要赔偿呢?被保险人意外死亡,保险为何不用给付赔偿金?意外死亡该如何定义?本期法眼,为您一一解读。

海西晨报讯 (晨报记者 主父真真 陈佩珊 通讯员 思法)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买保险就是给自己一个心理慰藉,吃颗“定心丸”,在自己的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时,希望能得到一定补偿。

随着保险业飞速发展,民众的保险意识和维权意识逐步增强,为自己或家人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的情形逐渐增多,保险纠纷也越来越多。

酒后驾车出意外保险为何要赔偿

由于是无过错方,不负事故责任,保险公司赔偿30万

因交通意外死亡,而且是酒后驾车,保险公司要承担责任吗?2013年7月16日,阿黄开着轿车和张刚的轿车相撞,阿黄和妻子小梅当场死亡,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

经确认,事故的原因是张刚超速行驶且超载,致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张刚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全部责任。经检测,阿黄血液中含有酒精,但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2012年12月1日,阿黄所在的公司为阿黄投保了一份“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并签订了投保单,阿黄为该合同的被保险人之一,意外身故保险金为30万元。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按保险合同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阿黄的父母和女儿向该保险公司理赔,却被保险公司拒绝。该保险公司辩称,双方在合同中曾约定“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死者阿黄在事故发生时体内酒精浓度达50.64mg/dl,属于责任免除情形。随后,阿黄的父母和女儿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经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保险公司应支付原告保险金30万元。

[法官说法]

被保险人阿黄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属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身亡。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取决于阿黄死亡的近因是否是因其酒后驾车。若是阿黄酒后驾车所致,则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被告免责情形,被告不需要赔偿。

本案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已作出责任认定,认定张刚超速、超载,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张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阿黄的血液虽检测出酒精,但交警部门已认定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负事故责任。因此,被告应依法予以赔偿。

投保时隐瞒病情遇意外保险不赔

由于隐瞒患结肠癌的事实,家人未拿到赔偿

投保前已被医院确诊为结肠癌4期伴随肝转移,但投保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意向保险公司隐瞒了这一事实。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2013年5月21日,陈兴(化名)在吃鱼时由于不小心被鱼刺卡住喉部,家人立即拨打附近的卫生院电话求救,同时找来车紧急将其送往医院。最后,病人经紧急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气管不能进气窒息致呼吸心跳停止。

亲人已故,家人想起2012年11月份,陈兴弟弟陈德曾在厦门为其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140000元。按照合同约定,陈兴家人委托保险公司至医院勘验了现场。事后,陈兴家人将申请理赔的所有资料交给保险公司。

然而,该保险公司审核后作出拒赔通知,还作出解除合同、不退回保费、不给付保险金的决定。陈兴家人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诉请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40000元。

原来,陈兴在2012年10月12日就已经被郑州一医院确诊为结肠癌4期伴随肝转移,但投保人陈德和被保险人陈兴在保险公司业务员询问被保险人健康、治疗状况时,两人均明确在否定选项上打钩,在被告询问是否有癌症时,二人也均确认没有。

[法院判决]

经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向业务员隐瞒了被保险人此前已被确诊为结肠癌4期伴随肝转移的情况,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被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后意外死亡保险竟然不愿赔

由于不能证明被保险人属非意外死亡,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被保险人死亡,家属提供了公安机关及法医出具的意外死亡证明,但保险公司却辩称该死亡证明书中确认的“意外死亡”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死亡的含义并不一样。不过,因保险公司所提供证据不足,最终要向原告支付保险金。

2013年6月20日,张南在其宿舍卫生间死亡。保险公司于2013年6月21日派员到事发地点,公安机关也到现场进行勘查,法医对张南进行了尸检。2013年6月22日,当地派出所出具了死亡证明书,确认张南“因意外死亡”。

意外发生4个月前,张南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6万元。不过,张南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拒不赔偿。于是,张南父母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

张南父母认为,张南的死亡证明书已证明其系意外死亡,且张南的死亡不属于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事项,故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则认为,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确认的“意外死亡”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死亡的含义并不一样,且从法医拍摄的照片、制作的检验记录等可以确定,张南的死亡没有外伤,故不属于保险事故。

[法院判决]

经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张南父母保险金16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意外伤害包括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大要素,该四个要素是意外伤害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张南的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本案中,原告已提交了公安机关及法医通过现场勘验后出具的死亡证明书,证明张南系意外死亡,由此能够初步得出张南的死亡系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结论。被告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张南的死存在故意的或疾病的或非外来的情形,其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投人身意外险当心这些纠纷

人身意外保险也称意外伤害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或死亡,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黄南清法官分析,在人身意外保险实践中,比较容易产生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

对承保范围的理解争议,即对于被保险人受伤或死亡是否系“意外伤害”造成的存有争议;

对免赔条款的适用争议,即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以及保险公司有否对相关免赔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存有争议;

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履行情况的争议,即对于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有关健康、职业等情况有无询问,投保人有无如实相告存有争议;

此外,在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有的保险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间内被保险人可以增减。此时,被保险人身份的确定往往也容易引发纠纷,成为争议焦点。

注意这些细节减少保险纠纷

黄南清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一般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在投保时要详细了解所投保险种的保险范围、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赔条款)、保费缴交时限等重要问题,必要时要增补在保险合同中;

2.对于保险公司就个人健康、职业等问题的调查询问一定要如实回答;

3.对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的增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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