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 (通讯员 黄舒婷 蔡慧群 记者 陈泥)因为购房合同中的一项“霸王条款”,许女士拒签合同,但已缴交的5万元购房定金却要不回来。工商人员介入,开发商才最终退还定金。 今年7月底,家在晋江的许女士向厦门杏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预订了一套商品房,并预付了定金5万元。许女士说,她当场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上面有条款明文规定:“欲购方应于8月20日前签订合同,如合同条款协商不一致,认购协议可解除,开发商退还定金”。 8月20日,许女士前往售楼处签订合同。仔细查看条款后,发现其中有一项涉及交房的条款,要求购房者在交房时先办手续再验收,若出现房屋质量问题,再由开发商解决。许女士认为该条款不合理,涉嫌“霸王条款”,要求增加一条“交房时必须由本人先验收”作为合同补充条款,但开发商不同意。协商未果,许女士拒签合同,并要求退还定金,但开发商拒不退还。无奈之下,许女士只好求助于杏林工商所。经过工商人员调解,9月9日,许女士终于与开发商签署了退款协议,并拿到了退还的5万元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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