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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浪屿非住宅公房租赁评审启动 琴岛商业迎深度洗牌

2014-09-05 11:08:05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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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浪屿9月4日第一批审批的非住宅公房之一。

“劣币驱逐良币”是鼓浪屿过去几年商业业态发展的真实写照,晨报也曾多次对鼓浪屿商业业态遭遇低端化、弱民生化、反精品化进行过报道。但经年累月形成的旅游区商业业态要调整谈何容易,最可能的解决办法便是从政府所掌握的资源入手进行调整。

随着鼓浪屿整治提升工作的推进,尤其自今年4月推行《鼓浪屿商业业态控制导则(暂行)》、5月启动鼓浪屿非住宅公房租赁改革以来,鼓浪屿迎来了一缕足以净化岛上商业业态的曙光。

5月31日,鼓浪屿首次推行非住宅公房租赁改革。经过数月的材料提交、现场审查,鼓浪屿非住宅公房租赁评审也进入了实质阶段,岛上商业的深度洗牌已在悄然进行中。

海西晨报讯(记者 李凌)昨日,在鼓浪屿房管所召开了鼓浪屿非住宅公房租赁业态评审会。非住宅公房审批审核联席办公室表示,岛上非住宅公房租赁改革已进入关键阶段,《鼓浪屿非住宅公房租赁业态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鼓浪屿非住宅公房租赁业态评审办法细则》(细则)被正式摆上台面。

各部门对第一批非住宅公房的联合评审也在昨日正式启动,一系列涉及店面整改、收回公房、合同续签审核、租赁合同“改版”的新举措,将在接下来的数月中继续推进。

鼓浪屿非住宅公房租赁到期收回管理工作是鼓浪屿整治提升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调整鼓浪屿目前过度商业化和低端商业业态的第一步。

根据厦门市委鼓浪屿整治提升工作组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鼓浪屿非住宅公房的租赁管理工作,推进鼓浪屿岛上商业业态的整治提升和有序布局,有关部门制定了《鼓浪屿非住宅公房租赁业态评审办法》,对评审对象、评审条件、评审程序等内容作了规范。

作为鼓浪屿整治提升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次非住宅公房租赁改革将是合理布局岛上商业布局的切入点。

5月31日,鼓浪屿全岛200多位非住宅公房承租户的租约将到期。按照以往的惯例,续约是自然而然的。但是今年不同,有了4月出台的《鼓浪屿商业业态控制导则(暂行)》做参照,续约将通过层层评审。

以往“无缝续约”的情况不复存在,承租户们将暂时不能续约,只有先通过评估,才能签下续约合同,商业业态调整也将从这里迈开坚实的一步。

会上,非住宅公房审批审核联席办公室负责人确立了第一批参加评审的非住宅公房,分别为龙头路21号、龙头路27号1层、龙头路45号1层-2层、龙头路63号1层、龙头路65号1层。

这5家店面全部为商业店面。该负责人表示,评审工作将分批进行,各部门将逐一对每一户进行实地考察,一批5户,5天到10天左右完成一批评审,全岛219户非住宅公房将逐一评审。

解读

门槛:严重违规者一票否决

鼓浪屿上的非住宅公房共有219户。非住宅公房按用途分为三类设定:第一类,为岛上街道、社区等机构提供公共办事、服务场所;第二类,为岛上商家提供餐饮、商品等经营场所;第三类,作为承租户和商业店面(前店后宅)一体,既居住又经营。但事实上,在鼓浪屿上的非住宅公房基本都是商业店面,超范围经营、违规转租现象十分突出,虽然公房的租赁价格有一定规范,但多次转手后也不乏出现天价租金。

《办法》规定,经审核,不符合以下其中一项的承租户暂不评审,均实行“一票否决”:1.没有规范的租赁合同,或不能说明理由的;2.经营业态不符合《鼓浪屿商业业态控制导则(暂行)》(下文简称《导则》)控制的业态;3.违法、违规经营、擅自转租、发生影响恶劣的行为问题;4.经营业态没有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程序:须经过评审加审定

首先,承租户自行根据《导则》、鼓浪屿整体规划以及相关的环保、卫生许可等对照自身情况,提出是否续租。

其次,鼓浪屿非住宅公房评审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承租户的情况进行评审,评审采取看现状、查原始资料、对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评审的办法,提出评审结论。

最后,鼓浪屿非住宅公房评审联席会议办公室将评审结果提交市鼓浪屿整治提升组审定,最终决定是否续租、整改或收回。

评审:满分一百还有附加分

此次评审有严格的打分制度,满分为一百分,属鼓励倡导的商业业态将额外奖励10分附加分。评审结果采用“好”、“较好”、“差”三个档次进行评审,80分(含)以上评为“好”,60分(含)—79分评为“较好”,60分以下评为“差”。评审方面由各个部门独立打分,涉及规划、房管、工商、公安、消防、卫生、环保、城管、街道多个单位。

虽说是百分制,但在满分方面却对不同业态实行“双重标准”。《细则》规定:1.属于倡导鼓励发展的经营业态的奖励10分。2.鼓励发展的经营业态评审分值超过100分,以100分计分。3.一般经营业态评审分值超过80分,计分封顶以79分计分,只评为“较好”;不涉及评审单位(如有的经营业态不需进行卫生、环保或消防等的评审)的不计分,根据相关评审单位的评分给分,分值控制在60分-79分之间,同样评为“较好”。4.综合评分不到60分,评为“差”。5.对不符合评审条件的承租户,要求进行整改后再进行评审。

整改:不合格者不予以续租

针对第一类非住宅公房(提供公共服务),评审标准只采用“好”或“差”两个档次,没有改变用途评为“好”,予以继续租赁,擅自改变用途评为“差”,要求整改,根据整改情况再次进行评审,整改到位予以继续租赁;整改不到位的,收回租赁的公房。

针对第二类和第三类的非住宅公房(纯商业和前店后宅),采用“好”、“较好”、“差”三个档次,评为“好”的,予以继续租赁,评为“较好”的,予以继续租赁,不足部分要整改,评为“差”的,要求整改,根据整改情况再次进行评审,整改到位予以继续租赁,整改不到位的,收回租赁的公房。鉴于“前店后宅”有住宅属性,建议对整改不到位的,要求店面改为住宅使用,不允许再开店经营。

各评审成员单位或组织根据工作职责,加强日常管理,对屡次违反相关规定的承租户督促整改。对日常管理工作中经督促不进行整改或3次整改不到位的,经鼓浪屿非住宅公房评审联席会议办公室评审予以收回,结果提交厦门市委鼓浪屿整治提升工作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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