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 林露虹)今日,《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正式公布并施行。这是一部以综改方案为抓手,以两岸产业合作为主题,集中体现厦门经济特区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精神的示范区基本法。根据《条例》,两岸合作示范区将首设管理局。 作为今后示范区立法中的“框架法”,《条例》以《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为抓手,以两岸产业合作为主题,确立了示范区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的开发建设原则。《条例》主要呈现了两个特点:一是内容全面,基本涵盖了示范区开发、建设、管理、营运等主要方面,更将法制建设和社会管理纳入其中;二是留有一定空间,预计今后还会出台相关细则或补充文件予以规范。 值得一提的是,与其他地区发展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不同,“两岸合作”和“体制机制创新”被摆在了显著位置,在治理结构、开发建设、产业发展、便利措施、法治环境等各个章节都有具体的规定。更大的亮点在于,示范区将设立管理局,管理局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以营利为目的,将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等职能熔于一炉,为制衡起见,示范区还将设立监督机构,对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此外,《条例》规定通过规划控制与产业准入相结合的方式,严格把关示范区发展方向;并专章规定便利措施,推动市政府建立协调机制,为贸易通关便利化、人员往来便捷化和执业资格认可等提供一系列便利措施;专章规定法治环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示范区的改革创新顺利进行。 据悉,《条例》适用于在本市划定特定区域建设的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东南国际航运中心和大陆对台贸易中心有关产业合作及其便利、保障措施参照适用《条例》,分享有关政策措施。 相关人士指出,《条例》的施行,将更有利于区域的产业转型、经济发展模式转型以及城市空间建设转型,有利于深入实施美丽厦门战略规划,构建“5+3+10”的现代产业支撑体系,突出对台国家战略,探索两岸合作发展的新机制、新模式、新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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