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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饼上公堂状元告状维权 "状元"遭"踢皮球"奖品难兑现

2014-09-01 16:44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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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博饼是厦门地区独有的中秋民俗活动,随着商业性质的博饼活动增多,法律纠纷也随之而来。日前,思明区法院公布了近年来审理的典型案件,以提醒市民注意。

厦门晚报讯(文/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杨长平)

【案例一】

“状元”遭遇“踢皮球”,奖品迟迟不兑现

2011年中秋期间,厦门某汽配城和入驻商家天度公司共同举办“状元王中王”中秋博饼大赛。徐先生参加首轮博饼赢得“状元”,获得“超级状元王中王”参赛券一张。接着,他又获得“王中王”,奖品为奔驰Smart轿车一辆。不想,汽配城和天度公司却互相推诿,奔驰Smart轿车迟迟没有兑现。徐先生将汽配城和天度公司一同告上法庭。

汽配城辩称,两场博饼活动由不同的单位组合举办。他们主办的是“状元王中王”博饼活动,而“超级状元王中王”博饼活动由商家主办。

法院审理查明,两场活动中,主席台背景看板上均标注汽配城为主办单位,博饼活动的桌牌及奖品书面说明也有类似字样。法院认为,应当认定汽配城系两场博饼活动的主办方,而非仅系首场活动的主办方,因此,判决汽配城向徐先生支付14万元。

【案例二】

买决赛证参赛,被主办方拒之门外

2010年中秋期间,厦门某报社等11家单位联合主办博饼大赛。王先生持决赛证到指定地点参赛,却遭拒绝,理由是他的决赛证并非通过主办方举办的初赛、复赛等环节获得。王先生不服,将某报社告上法院,要求赔偿8000元。

王先生承认,他的参赛资格确实是向他人买来的,但“博饼券如同面包券、购物券等有价证劵一样是可转让的。主办方的行为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博饼决赛证并非参赛资格的唯一证明,参赛资格应由主办方公布的初赛、复赛状元名单和参赛者本人身份证最后确定。王先生仅凭决赛证要求参赛并不符合活动规则。法院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

中途更改规则,参赛者事后反悔

2009年中秋,厦门两家网络公司共同举办“千人博饼”活动,状元奖品为别克凯越轿车一辆。在“状元王中王”决赛中,状元久久不能博出,为了尽快结束活动,改为以比大小的方式决胜。参赛的宗先生起诉主办方,讨要状元奖品小轿车并要求赔偿10万元。

主办方称,主持人根据现场观众以及同桌参与选手建议,对比赛规则进行调整,并在现场公布。宗先生现场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并完成了整场活动,应该认定宗先生默认了规则的更改。

法院审理认为,此次临时修改规则,经过所有参赛者的同意,修改后的规则对每名参赛者机会均等,并不违背诚信原则。最终,法院驳回了宗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无书面合同易起纠纷

建议报备规则等要素

思明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彭朝辉说,博饼纠纷的本质是射幸合同纠纷。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这种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例如保险合同也是射幸合同中的一种。

博饼活动的特殊之处在于,活动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一般参与人仅能从活动现场获取信息,无法具体了解经办方的内部关系,法院在审判中倾向于保护不特定参与人的利益。

彭朝辉提醒,商家应加强自律,明确标识承办主体,不应简化、混淆,标识不清,否则应承担概括责任。此外,射幸合同需要严格的监督,防止当事人依侥幸心理做出不诚实行为。建议活动累计金额达到一定金额以上者,到工商或民间协会部门进行报备,在报备资料中记载承办主体、游戏规则、奖品等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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