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买决赛证参赛,被主办方拒之门外 2010年中秋期间,厦门某报社等11家单位联合主办博饼大赛。王先生持决赛证到指定地点参赛,却遭拒绝,理由是他的决赛证并非通过主办方举办的初赛、复赛等环节获得。王先生不服,将某报社告上法院,要求赔偿8000元。 王先生承认,他的参赛资格确实是向他人买来的,但“博饼券如同面包券、购物券等有价证劵一样是可转让的。主办方的行为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博饼决赛证并非参赛资格的唯一证明,参赛资格应由主办方公布的初赛、复赛状元名单和参赛者本人身份证最后确定。王先生仅凭决赛证要求参赛并不符合活动规则。法院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 中途更改规则,参赛者事后反悔 2009年中秋,厦门两家网络公司共同举办“千人博饼”活动,状元奖品为别克凯越轿车一辆。在“状元王中王”决赛中,状元久久不能博出,为了尽快结束活动,改为以比大小的方式决胜。参赛的宗先生起诉主办方,讨要状元奖品小轿车并要求赔偿10万元。 主办方称,主持人根据现场观众以及同桌参与选手建议,对比赛规则进行调整,并在现场公布。宗先生现场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并完成了整场活动,应该认定宗先生默认了规则的更改。 法院审理认为,此次临时修改规则,经过所有参赛者的同意,修改后的规则对每名参赛者机会均等,并不违背诚信原则。最终,法院驳回了宗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无书面合同易起纠纷 建议报备规则等要素 思明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彭朝辉说,博饼纠纷的本质是射幸合同纠纷。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这种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例如保险合同也是射幸合同中的一种。 博饼活动的特殊之处在于,活动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一般参与人仅能从活动现场获取信息,无法具体了解经办方的内部关系,法院在审判中倾向于保护不特定参与人的利益。 彭朝辉提醒,商家应加强自律,明确标识承办主体,不应简化、混淆,标识不清,否则应承担概括责任。此外,射幸合同需要严格的监督,防止当事人依侥幸心理做出不诚实行为。建议活动累计金额达到一定金额以上者,到工商或民间协会部门进行报备,在报备资料中记载承办主体、游戏规则、奖品等等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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