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博饼是厦门地区独有的中秋民俗活动,随着商业性质的博饼活动增多,法律纠纷也随之而来。日前,思明区法院公布了近年来审理的典型案件,以提醒市民注意。 厦门晚报讯(文/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杨长平) 【案例一】 “状元”遭遇“踢皮球”,奖品迟迟不兑现 2011年中秋期间,厦门某汽配城和入驻商家天度公司共同举办“状元王中王”中秋博饼大赛。徐先生参加首轮博饼赢得“状元”,获得“超级状元王中王”参赛券一张。接着,他又获得“王中王”,奖品为奔驰Smart轿车一辆。不想,汽配城和天度公司却互相推诿,奔驰Smart轿车迟迟没有兑现。徐先生将汽配城和天度公司一同告上法庭。 汽配城辩称,两场博饼活动由不同的单位组合举办。他们主办的是“状元王中王”博饼活动,而“超级状元王中王”博饼活动由商家主办。 法院审理查明,两场活动中,主席台背景看板上均标注汽配城为主办单位,博饼活动的桌牌及奖品书面说明也有类似字样。法院认为,应当认定汽配城系两场博饼活动的主办方,而非仅系首场活动的主办方,因此,判决汽配城向徐先生支付1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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