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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博饼纠纷典型案例:博到汽车大奖 遭遇“踢皮球”

2014-09-01 09:09:43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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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博饼改成比大小

男子事后提异议

法院:驳回男子诉讼请求

2009年,厦门两家网络公司举办“中秋千人博饼嘉年华”活动,“状元”奖品为别克轿车一辆。宗某依主办方公布的规则参加网上博饼,并晋级“状元王中王”决赛。决赛中,状元却久久不能博出,为尽快结束活动,主办方和各位参赛选手临时决定更改比赛规则,以“比大小”的方式决胜。一番较量之后,有人赢走了别克车。眼看大奖旁落,宗某开始责怪主办方,他认为临场篡改博饼规则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宗某起诉讨要“状元”奖品小轿车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法院认为,博饼作为一种带有侥幸性质的民俗活动,参与者可以根据现场情况进行灵活适当调整。本案中,虽然临时决定修改活动规则,但是经过所有参赛者一致同意。修改后的规则对于每位参赛者而言也是机会均等,并不违背基本的诚信原则。宗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状元王中王”PK时有表示异议,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对初次的博饼规则变更表示任何反对。

最终,法院认为宗某的诉求、依据不足,判决驳回宗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博饼纠纷的本质

系“侥幸合同纠纷”

近年来,厦门法院受理多起与中秋博饼活动有关的案件。思明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彭朝辉认为,博饼活动是厦门本地传统民俗与现代商业结合的产物。讼争博饼纠纷的本质是射幸(即“侥幸”)合同纠纷。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射幸合同的交易标的物在合同缔结时尚不实际存在,所存在的只是获得该标的物的偶然性。这种合同的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正由于博饼活动有别于其他典型合同,比如活动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因此合同相对人为谁,给付义务主体之认定便成为案件争议之焦点。

【法官建议】

奖品达到一定金额

到工商部门报备

1.商家自律。举办活动的商家应明确标识承办主体,不应简化、混淆,标识不清,否则应承担概括责任。

2.加强监管。射幸合同对当事人双方诚信程度的要求远高于其他民事活动。因此,建议相关活动累计金额达到一定金额以上者至工商或民间协会部门进行报备,报备资料记载承办主体、游戏规则、奖品等等要素。

3.对市民而言,应该选择已举办多届、主办方有较强影响力的商业博饼活动,同时也要自己遵守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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