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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博饼纠纷典型案例:博到汽车大奖 遭遇“踢皮球”

2014-09-01 09:09:43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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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子齐投任变翻,街头巷尾笑言喧。科名久已遭人唾,犹集群儿抢状元。”诗里这番热闹闹的博饼景象,随着中秋节的临近,已然在厦门上演。然而,越来越多商业化的博饼活动也引发了不少博饼纠纷。日前,思明区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因博饼奖归属引发的官司。记者了解到,这并非“博饼”初次“出庭”,每年博饼热过去,都有人为它对簿公堂。

厦门日报讯(记者 郭睿 通讯员 杨长平)

【案例一】

博到汽车大奖

遭遇“踢皮球”

法院:判主办方兑奖

日前,思明法院对一起博饼纠纷案进行判决。

原来,2011年中秋,厦门某汽配城和一入驻商家共同举办“状元王中王”博饼赛。公司员工徐某博到“状元”,得到奖品iPad的同时还获得一张“超级状元王中王”参赛券。这场比赛中,手气正红的徐先生再次折桂。根据规则,他该得到奖品——奔驰Smart轿车一辆,可汽配城和入驻商家互相推诿,迟迟不肯落实。

徐先生认为,依照组织方博饼参赛规则,“超级王中王”博饼大赛是“状元王中王”博饼大赛的延续,第一场奖品得以兑现,第二场的奖品也应当兑现。但自己获得“超级状元王中王”至今,奖品发放均被主办方以种种理由推诿。徐先生请求法院判令汽配城兑现“超级状元王中王”奖项,交付奔驰Smart小轿车或支付等值现金。

汽配城辩称,两场博饼活动由不同的单位主办而成。自己主办了“状元王中王”的博饼活动,而“超级状元王中王”的博饼活动则由入驻汽配城的某商家主办的,奖品兑现义务人应该是这家公司。这家公司未作答辩。

法院审理查明,两场博饼活动主席台背景看板上均将“主办:厦门某汽配城”、“协办:某公司”等标注在显著位置,博饼活动中其他文字内容如桌牌及奖品书面说明也标注这类关系。法院认为,从种种联系来看,应当认为汽配城系两场“博饼”活动的主办方而非仅系首场活动的主办方。

思明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定汽配城向徐先生支付140000元。

【案例二】

买来了决赛证

却没法参加决赛

法院:判主办方未侵权

2010年中秋,厦门某报纸联合多家单位主办“海峡两岸中秋博饼王中王大赛”。其间,市民王某持决赛证到指定地点参赛时却被拒绝参加,理由是王某的决赛证是他从别人手中购买而来,并非通过主办方举办的初赛、复赛等环节而获得。王某认为主办方拒绝自己参赛给自己造成重大损失,将报纸告诸法院,要求主办方赔偿8000元。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博饼决赛证只是参赛资格的一种证明,并非绝对的唯一证明,其参赛资格还应由主办方公布的初赛、复赛状元名单和参赛者本人身份证最后确定。王某仅凭决赛证要求参赛并不符合主办方公布的活动规则。由此,可以认定王某并不具备参加决赛的参赛资格。主办方依据既定规则拒绝王某参加决赛并不构成侵权。

最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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