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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饼民俗商业化愈演愈烈 博饼官司在厦门不断出现

2014-09-01 07:55:42陈捷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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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经参赛者同意 可改规则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博饼作为一种带有射幸性质的民俗活动,参与者可以根据现场情况进行灵活适当调整。在本案中,虽然临时决定修改活动规则,但是经过所有参赛者一致同意,修改后的规则对于每位参赛者而言也是机会均等,并不违背基本的诚信原则。宗先生也未能证明他曾在“状元王中王”PK时有表示反对修改规则。

因此,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宗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例2 购买博饼资格 被拒参赛

2010年中秋期间,厦门11家单位联合主办“海峡两岸中秋博饼王中王大赛”。大赛期间,王先生持决赛证到指定地点参赛。

谁知,主办方却拒绝让王先生参加博饼。理由是王先生的决赛证是他从别人手中购买而来,并非通过主办方举办的初赛、复赛等环节而获得。

王先生错过博饼决赛后,认为主办方拒绝自己参赛给自己造成重大损失,将其告诸法院,要求主办方赔偿8000元。

王先生认为,博饼比赛的决赛证如同面包券、购物券等有价证券一样,其所代表的参赛资格是可转让的,自己通过购买方式从原持证人手中获得决赛证,因此自己有权参加博饼大赛,而主办方拒绝自己参加博饼的行为违反法律,给自己造成损失,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

参赛资格由主办方确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博饼决赛证只是参赛资格的一种证明,并非绝对的唯一证明,其参赛资格还是应由主办方最后确定。而主办方登报公示的初赛和复赛状元名单中均无王先生的姓名,所以,王先生仅凭决赛证要求参赛并不符合主办方公布的活动规则。因此,可以认定王先生并不具备参加决赛的参赛资格。主办方依据既定规则拒绝王先生参加决赛,并不构成侵权。

最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定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倾向保护参赛者

近年来,厦门法院受理多起与中秋博饼活动有关的案件,此类案件大都是法院审理的“首例”。

法官认为,博饼官司的本质是“射幸合同纠纷”。所谓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出现的一种合同。射幸合同的交易标的物,在合同缔结时尚不实际存在,所存在的只是获得该标的物的偶然性。“射幸”,即“侥幸”,其意为碰运气。

由于射幸合同具有机会性和偶然性的特征,射幸合同当事人之间容易做出有违善良习俗的相互协议,所以要对它进行严格的监督。同时,为防止当事人依侥幸心理做出背信弃义的不诚实行为,建议相关活动累计金额达到一定金额以上者至工商或民间协会部门进行报备,报备资料记载承办主体、游戏规则、奖品等等要素。

总体上,应倾向保护不特定参与人利益,这样才能使双方利益相对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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